第四章〓治国必重治政〓··门的反腐败机构,其特点有三:(1)地位超然独立,自成体系。(2)职责专一,权力广泛,专门机构工作人员享有相当广泛的权力,如调查权、获取资料权、限制被调查者及有关人员处置财产的权力、搜查与求得协作的权力、扣留旅行证件的权力、拘捕权等。(3)享有崇高的威望。其成员一般由在司法界享有较高声誉、业务非常精通,且极具丰富办案经验的人士充任。
最后,建立制度完备、组织健全的反腐倡廉法律监督机制,这是实现以法治腐战略的重要保证。当代各国反腐倡廉法律监督机制主要由以下几个部分组成:(1)法院和行政机构的监督,这是监督的主要形式。(2)新闻舆论的监督,这在西方已被称为除传统的立法权、行政权和司法权三权之外的“第四种权力”,新闻记者已有“无冕皇帝”之称,其主要以采访、报道、刊载或播放群众来函,发表评论以及进行广泛的民意测验等对公职人员的腐败行为进行揭露和批判,使腐败分子很难长期腐败而不被发现。如前几年日本首相相继下台,新闻舆论发挥了特殊作用。(3)社会公众的监督。许多国家都规定了公民举报的措施和保护奖励举报人的制度,吸引公众积极投身监督公职人员的活动中。在形式上,我国监督主体是相当全面的,既有权力机关的监督,又有社会团体、个人的监督。但在监督实效上,这些监督主体远没有发挥应有的作用,这还有待于今后制度建设的不断完善。
严密的制度之网,是掌权者“不能贪”的客观环境,现代世界各国为反对和治理腐败所实行的上述种种法律措施,客观上对公职人员的腐败行为和腐败动机起到了重要的惩治和威慑作用,但是,不争的事实告诉我们反贪惩腐如同割韭菜一样,割掉一茬又生一茬,且有愈演愈烈之势。以法治腐这种模式的现实效果,使我们不得不对其进行理性的反思,找寻其存在的漏洞,从而探求其他模式的灵活互补,走出“惟法治腐论”的误区,设计一个综合的反腐防腐模式。
在现代社会中,法之所以在各种治腐手段中居于主导地位乃在于它的相当的权威性和控制的多层面性。它以其特殊的规范形式、严密的体系和合理的程序比较清晰地划分合法与非法的界线,这就为惩治腐败行为提供了有力的依据。其次,法律法规往往包含具体的惩罚措施,并借助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因而对腐败分子和潜在腐败人员有较大的约束力和威慑力。但是,以法治腐模式真的是最完美的模式,法律真的是万能的吗?我们从法律的不完善性中找到了否定的回答。法律作为调整人们行为的规范,本身有一个产生、实施和发展的过程。因此法律的不完善性包括立法和司法两个方面。
首先是立法的不完善性。由于法律都是由人制定的,世上无绝对完美的立法之人,所以也无绝对完美的法律,其主要表现为:
1.不合目的性或不妥当性。法律的普遍性特征使法律只注意适用对象的一般性而忽视其特殊性,然而适用于一般情况能实现法律的正义目的,适用于个别情况的结果可能是不公正的。因此,法律常常在获得一般正义的同时丧失了个别正义,这种普遍的规则适用于个别情况时可能违背自身的目的导致非正义的情况,可称之为法律的不合目的性或不妥当性。
2.不周延性。在法治国家里,法律对其调整的社会生活应有最大的涵盖面,国家活动均由法律规定并受到法律秩序的制约。然而,立法者不是可以预见一切可能发生的情况并据此为人们设定行为方案的全智全能的超人,虽然他竭尽全力,但是仍会在法律中留下星罗棋布的缺漏和盲区。正如我国古代思想家张耒所云:“天下之情无穷,而刑之所治有极,使天下之吏操有限之法,以治无穷之情,而不得少议其中,而惟法之知,则天下之情无乃一枉于法而失其实欤。”徐国栋:《民法基本原则解释——成文法局限性之克服》,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2年版,第149页。
这种因立法者认识能力非至上性造成的法律不能涵盖一切社会关系的情况,可称为法律的不周延性。法律上的非周延性使某些领域无法可依,为一些不法分子钻法律的漏洞提供了可乘之机。
3.模糊性。法律是以语言作为载体的行为规范,而语言本身是灰色的、贫乏的。由于语词的有限性,常常不得不使诸多客体由一个词语来表达,这就使语言具有极大的非准确性。此外,对于许多只可意会、难以言传的精细的客体运动过程,语言只能保持沉默,正如古诗所云:“此中有真意,欲辩已忘言。”由于绝对的真理是不可言说的,正所谓“道可道非常道,名可名非常名”。在许多情况下,立法者求助于模糊语言的手段来表达只可意会的立法意图,这便造成了法律的模糊性。例如,法律对于“不适当的报酬”之类词语的限定无论多么精确,都会被人们视为对接受非“不适当的报酬”的允许。怎样才是适当,怎样才是不适当,其间的标的物很难确定。众所周知,赠送庆典剪彩剪子的行为最初也许只具有礼品的象征性意义,而排除在“不适当”的馈赠之外,一旦这些剪子的制作成本日益增高而成为纯金剪子,它是否又应划入“不适当的馈赠”之列?目前社会上流行的“收礼不受贿,大吃不大喝”之类的现象,具有很形象的讽刺意味。
4.滞后性。法律一经制定便具有相对的稳定性。法律不能频繁变动,更不能朝令夕改,否则就会失去其确定性和权威性。因此,稳定性是法律的基本特征。而其所调整的社会关系是变动不居的。因此,法律与其所调整的社会关系存在或多或少的脱节现象,这可称为法律的滞后性。就我国而言,立法中存在的问题也比较突出,诸如法出多门,权力界限不明;地方、行业保护主义严重;立法价值取向滞后等等,从而使法律对不断变化的社会生活的适应性不可避免地存在一定的限度。
其次是司法的局限。司法腐败、司法不公是最大的腐败。既然法律正义的源头活水都被污染了,以法治腐的功能和效果又何以实现?由此可见,在法律制定良好的情况下,司法的局限是对法律的功能与价值最为严重的消解与侵蚀。
我们必须正视这些不足之处,并力图完善立法和改善司法以使法律作为惩治腐败的主要手段发挥其应有的主导作用,同时这也从一个侧面醒示我们,法律并不是单枪匹马充当调控社会、治理腐败的惟一手段,它只有与其他社会调控手段有机地结合起来,优势互补,综合治理才会处于最佳状态。这其他的手段中就包括道德,道德作为调控社会的一种行为规范它在配合法律治理腐败的过程中,发挥着许多法律所无法替代的不容忽视的作用。
当然,在这里笔者并不是否定法律对于治腐防腐的重要作用。相反,笔者认为,作为社会控制的主要手段的法律是现代社会发展之必需,是当前世界各国反腐治腐的最强有力的工具。毫无疑问,在各种各样的反腐治腐手段中,法律的作用会越来越明显。但是,法律在治理腐败中作用的加强,并不意味着道德等手段作用的递减。那种以为只要有了完美的法律便可以取得反腐治腐的良好效果的想法是简单幼稚的,也为现实证明是行不通的,二者只有在互补中才能发挥最佳作用。
1.道德治腐具有时间优势,法律具有滞后性。另一方面,法律具有稳定性和权威性,在瞬息万变的社会现象面前,这种稳定性和权威性有时也会转化成僵滞性。以我国司法人员拉赞助、从事第二职业,地方或部门保护主义等问题为例,当这种现象在司法领域已经相当严重,并造成了恶劣的社会影响时,有关法律的制定才得以提上议事日程。而道德制约就不存在时间滞后问题。在有关禁止该现象的法律文件正式出台前,传统道德中所倡导的见利思义、以义制利、见得思义等行为规范,对于制约此类行为均有积极作用。问题就是,对于这种道德制约社会是否予以了倡导和重视,是否有效利用了道德制约的手段。
2.良好的司法道德是严格司法的一项保证。在依法治国的过程中,司法人员在执法时要面对浩如烟海的法律条文,这些法律条文全是用语言表达的,尽管法律语言的特点是精确性,但是偶尔的表达不精确也可能存在。同时,法律条文还存在着许多不能作具体或明确规定的地方,如遇到“有期徒刑5年到7年”等时,就需要司法者的自由裁量。而自由裁量的过程离不开司法主体的主观意志,因而也就有可能夹杂着个人的非理性因素,这一问题解决的有效途径在于道德理性的指引,正确发挥道德准则对自由裁量权行使的约束作用,因为“司法上的自由裁量权问题是未经证据确定的问题,……它是运用道德判断来加以确定的问题”
《牛津法律大辞典》(中译本),光明日报出版社1988年版,第261页。
。“任何一件由法官自由裁决的案件,实质上都是在该法官的道德标准影响下处理的”
《牛津法律大辞典》(中译本),光明日报出版社1988年版,第521页。。由此可见,在提高司法人员业务素质的同时,提高其道德素质,以公平、正义、人道、人权作为司法的内在尺度,才能避免在法律实务中可能发生的偏误,确保严格司法。
3.道德治腐具有强制性。法学史上,康德是首先明确将道德伦理特质归结为“内在性”,而与法律规范“外在性”是相对应的。他认为法律调整人们的外部行为,道德则只支配人们的内心活动。后来的学者大多以此作为区分法律与道德的界线,并被学术界的大多数同仁所接受,如匈牙利法学家朱利叶斯·穆尔(Julius Moór)认为,道德规范“能否得以执行的保证,完全在于有关个人的内心”而“不是外部的有形强制与威胁”[美]E.博登海默著,邓正来、姬敬武译:《法理学——法哲学及其方法》,华夏出版社1987年版,第358页。。按照这种观点,道德只能靠自律。诚然,自律是道德规范的一个特质,但加以绝对化则有失偏颇。因为问题在于,道德不只是隐藏于内心的信念,而必定要表现为外部行为。单纯的掌握道德规范而不在实践中践履这些规范并表现出道德行为,道德规范就不具有社会意义,只是修道士“独善其身”的自我净化而已。现代分析法学家哈特(Herbert L.A.Hart 1907-?)虽然否认法律与道德的必然联系,但他正确地指出,用外在性和内在性区分法律与道德,是一种“严重的误导”。他认为道德的重要社会意义在于它对社会成员的“重大社会压力”,该压力不仅促使个别情况下的服从,而且保障道德标准传导给全体社会成员道德的“典型的强制形式是唤起人们对规则的尊重”,使之“受到其自身良知的惩罚”,或者进而受到社会加之他的反感、漠视和谴责,直到他被摒弃于社会联系之外。道德的确不只是属于个人内在的心理,而是“良心”与“德行”的统一,是必然要表现于外在社会行为,必然要影响社会并受社会制约。这种制约主要是通过团体纪律的约束,行业规范的制约,特别是社会道德舆论的压力,这些都是社会强制力。这种社会强制力,比之国家强制力,在通常情况下是软一些,要通过行为主体在外界道德压力下唤起羞耻感、罪恶感而起作用;但在特定的情况下,也会产生硬性的强有力的效应,甚至更甚于法律惩罚与制裁,因为法律强制力只涉及人们的行为自由或物质损失,它无法保证人们时时刻刻都是守法者,也无法保证违法者在受到惩罚后就不会再次违法。而道德强制力则是深入内心的惩罚与折磨,“诛心”之舆论决不亚于“诛身”。公众舆论对非正义行为的口诛笔伐,也足以使恶行丧胆,缺德者下台。如有的国家的内阁部长因公款开销一次私人旅行出租车费,在舆论压力下不得不引咎辞职。70年代初美国的“水门事件”就因事涉从政道德,使当时政绩颇丰的尼克松总统黯然下台。先进人物的德行、执政者的表率,可以形成强大的社会冲击波,影响整个社会风尚的变化。因此,我们应该努力发挥道德力量的正面影响力,借助道德舆论的积极作用,使缺德的腐败分子成为众矢之的,无容身之地,使德行高尚者得到尊重并成为全社会的道德楷模。
4.道德治腐具有极大的调整空间。道德可以弥补法律条文的某些“空白”或薄弱环节。在依法治国的条件下,法律体系的建设会越来越完善,但是再完善的法律体系也不可能涵盖所有的社会关系和所有人的行为,也就是前文已述及的法律的不周延性。况且,法律过于繁琐会使立法成本过于昂贵,同时也会使人陷入法律条文的迷宫无所适从。这样,规避法律的现象也就在所难免了。“狭隘地依赖重视惩罚的法律理性,其结果就是人们普遍地采取只遵守条文,寻找法律漏洞的策略,从而避免惩罚,对此就需要严格先前的法律弥补漏洞,而这会使得法律更加严厉。如果所有人都把自己的事业发展在法律的范围内,那么生活就会变得不可忍受”,也就“导致奴役而不是带来自由了”刘军宁、王焱、贺卫方编:《经济民主与经济自由》,三联书店1997年版,第272页。。事实上,法律的“疏而不漏”在真实意义上是难以实现的。在任何国家,任何时候,法律之漏洞始终存在。对于这些法律之“疏”,靠法律调节的前提条件不复存在,而道德调节依然可以发挥作用。比如,司法人员接受当事人的请吃请喝以及法律所规定的标的物以下的馈赠,法律往往难以涉及,而道德的制约始终存在。可以说,法律调节之外的所有行为空间均可为道德调节。当然,法律调节范围内的诸多规范,同样可以为道德调节,因为许多法律规范本身就源于道德,所以解决问题的关键不只在于法律上的增加和修补,而且要加强公共哲学和道德秩序的建设,加强公职人员尤其是司法主体的道德教育,道德自律,厉行“为政以德”。
〓〓二、传统以德治腐及其现代性
以德治腐是一种以良好的伦理道德准则约束公职人员的权力,规范掌权者的行为,并通过道德教化和个人修养等方式把这些准则转化为掌权者的内心自律,从而提高公职人员的道德素质和道德人格,筑起防腐抑腐的道德防线,倡导清正廉明之风的理论和措施。提起以德治腐,在某些人的思想中就会产生这样一个误区:以德治腐就是仅仅用道德来治理腐败,从根本上排斥法制的规范作用。其实,以德治腐并不排斥法制的重要作用,相反,还常常借助法律的强制力量推行清廉措施。但是,它既不将法律推向极端,也不仅仅只是依靠法制的力量去实现反腐败的目标,而是主要通过选贤任能、严于监察、道德教化和强调个人德性修养等方式去防治官吏的腐败,从而为官吏的腐败正本清源,营造他们不想腐败的道德氛围。
以德治腐这种模式可以克服重刑主义和以法治腐模式的高成本缺陷,故而极易为各个时代的统治者所提倡,并造就了诸如包拯、海瑞和况钟之类的清官典型和隋文帝、唐太宗、康熙这些提倡节俭并身体力行、宣扬清官且惩治贪吏的君主。因此,有必要从传统的法律思想文化中去吸取精华,为今天的防腐治腐服务。
腐败作为一种现象虽然与当时的根本社会制度、政治体制、司法制度等宏观环境密切相关,但更多的时候落实在行使权力的主体身上。也就是说,腐败、司法腐败往往表现为官吏个人的腐败,这决定了自古以来对腐败、司法腐败的防治一般着眼于官吏个人,在以人治见长的古代社会里,尤其如此。首先,对官吏的选拔和考核是整个防腐机制的第一环。历代统治者都认识到,官吏道德品质的高低,个人素质的好坏,是清廉还是腐败的关键。在我国传统法律思想文化中,精选官吏和贤良执法的主张早已出现。《史记·鲁周公世家》说:周公“一沐三握发,一饭三吐哺,起以待士,犹恐失天下之贤人”。他告诫成王,不可任用奸邪,“其惟吉士,用万力相我国家”(《尚书·立政》)。只有贤良吉士才能把国家治理好,必须选拔贤者来管理行政与司法事务。先秦儒家从伦理主义思想出发,极力提倡贤人治国,认为只有道德高尚的人当政,才能行仁政于天下,才不至于滥用权力,贪污腐败。儒家认为:“为政在人”(《礼记·中庸》),孔子说:“举直错诸枉则民服,举枉错诸直则民不服。”(《论语·为政》)孟子说:“徒善不足以为政,徒法不能以自行,……惟仁者宜在高位。”(《孟子·离娄上》)荀子也说:“法不能独立,类不能自行,得其人则存,失其人则亡。”(《荀子·君道》)这就是说,治国需要良法,但更需要良吏。没有贤良执法,再好的法律也起不了作用。儒家这种贤人治国论,过分夸大当权者个人在治国中的作用,并具有明显的道德万能倾向,但儒家重视当权者的道德品质,主张贤者当权,应用品德高尚的人执法,是值得人们重视的。由于受贤良治国、执法思想的影响,古代中国有着发达的官吏选拔制度。在早期,选拔官吏首重个人的道德品质条件。据说,商朝的乡里选举,便有“三宅三俊”的标准,即从政务、民事、执法三个方面,要求官吏德才兼备、名副其实。西周时则有了层层选拔官吏的制度。《礼记·王制》中记载:选拔官吏,首先是“命乡论秀士”,“秀士”即“乡大夫所考有德行道艺者”,然后司徒从“秀士”中选出“俊士”送入“大学”学习,学成后成为“进士”,再由“司马辨论官材,论进士之贤者,以告于王,而定其论,论定然后官之”。无论选“秀士”还是选“进士”都要强调“德”和“贤”,足见当时统治者对官吏品质的要求。春秋战国时期,“推选”是选拔官吏的重要途径,其标准仍是“德”和“贤”。到了秦时,对官吏品德的要求已非常明确了,秦简《为吏之道》以“五善”作为担任官吏的五项要求,“凡为吏之道,必精挈(洁)正直,谨慎坚固,审悉毋私,微密谶(纤)察,安静毋苛,审当赏罚。”(《睡虎地秦墓竹简·为吏之道》)西汉选官以察举和征辟为基本途径,两者都是朝廷期望将有才干、品行好的优秀人才推荐给国家并委以官职的制度。无论是察举,还是征辟,主要依据是被选者的道德与才干,而且道德比才干更为重要。隋炀帝时开始建立进士科,用策试取士,实行公开考试选官,首开科举制度之先河。科举制度的出现是封建时代官员选拔方式的重大进步,标志着古代官吏选拔制度的成熟,为统治阶级选任清正廉洁的人才铺设了一条较为公平公正的道路。从推选、察举到科举制度的发展,一方面保证了入选官吏队伍者清正廉洁的素质,同时也致力于这一措施执行者的公正廉洁。但是,把好了人才的进口关,并不能保证这些入选官吏的永不变质。因此,为了保持官僚队伍的廉洁清正,古代历代统治者在治国实践中,也建立了一系列考核官吏制度,例如萌芽于先秦正式确立于秦汉的监察制度,就是以纠察各级官吏特别是司法官吏为主要内容的防腐治腐制度,在这一制度下,御史大夫专司纠察各级官吏。《后汉书·张王种陈列传》载:“种ND477字景伯,河南洛阳人……顺帝末,为侍御史,时所遣八使杜乔、周举等,多所纠奏,而大将军梁冀及诸宦官互为请救,事皆被寝遏。ND477自以职主刺举,志案奸违,乃复劾诸为八使所举蜀郡守刘宣等罪恶章露,宜伏欧刀。又奏请赦四府条举近臣父兄及知亲为刺史、二千石尤残秽不胜任者,免遣案罪。帝乃从之。”由此可见,御史大夫权力之大以及他对纠举官吏所起的作用。古代的录囚之制也包含防治腐败与司法腐败之意,如东汉时,录囚颇频,借此出现冤滥并惩治有关官吏的事例多有。“和帝永元六年秋,京都旱。时雒阳有冤囚,和帝幸雒阳寺,录囚徒,理冤囚,收令下狱抵罪。”(《后汉书·五行志》)这些制度对官吏的德行和政绩实行考核,奖勤罚懒,褒廉惩贪,为保持官僚队伍的廉洁起到了重要的督责作用,为当今治理腐败提供了良好的传统文化资源。
中国传统“以德治腐”向来注重道德教化,重视腐败预防,这一传统在西周初期已露端倪。如《尚书·康诰》说:“明德慎罚”,《酒诰》说:“勿庸杀之,姑惟教之。”后来《吕刑》又提出“惟敬五刑,以成三德”。刑罚与德教相结合的倾向已很明显。先秦儒家更是以重视道德教化著称。儒家一开始就懂得仅靠立制度以格之、重刑法以禁之,尚不足以使人远恶向善。他们注重甚至迷信道德教化的功效,相信个人的人格力量可以抵御一切的诱惑,相信经过努力个人可以为君子。在他们看来,改造社会其实就是改造人,解决社会问题首先是解决人的思想问题。明代朱元璋重典治吏,历史上是出了名的,他认为要纠正元代吏治腐败之弊,必须“重绳贪吏,置之恶典”(《明史·循吏传序》)。为此钦定《明大诰》峻令,对有犯官吏大肆律用外刑。但他始终把重典治吏看做权宜之计,是不得已而为之。他反复申明,“治国之要,教化为先”(《明史纪事本末》第14卷)。古代以德治腐模式通过道德的教化来弥补制度上的缺漏,实现思想的统一,达到意识形态领域的纯净。在这种前提下,从道德理想、思想观念上督责统治阶层的每一个成员忠诚清廉、奉公守法,这不失为预防腐败的一个良策。虽然它深深打上了维护封建统治阶级利益的烙印,但直到今天它仍没有失去自身对现代治腐的借鉴作用。
古代以德治腐模式要求掌权者严于律己,修身必须从自己做起。如儒家一套修、齐、治、平的理论就是以自己正心、修身为起点。论语中的“君子求诸己”,这里的“君子”是指有德又有位的人,即掌权者应当严于律己,为人师表。又如“为政以德,譬如北辰居其所而众星拱之”(《论语·为政》)。而“为政以德”,首要的是自身正。“政者正也,子帅以正,孰敢不正。”(《论语·颜渊》)“其身正,不令而行;其身不正,虽令不从。”(《论语·子路》)“不能正其身,如正人何?”(《论语·子路》)儒家强调统治者要“修己以安人”,“修己以安百姓”。从“修身齐家治国平天下”这一人生价值取向中,我们看到的是先修己后治人的内在超越之路。既然治学求官者的道德素养成了古代仕进制度的基本要求,则其影响会远远超出制度本身而造就了一批又一批的循吏和清官。如北宋名臣包拯就是最突出的代表之一。他始终把“清心”、“修身”作为自己为官做人的座右铭,廉洁自律,无畏无虑,勇对邪恶,成为中国历史上流芳千古的道德楷模。
〓〓三、三维一体的治理模式
腐败是权力异化的结果,而权力异化的主要根源之一是国家公职人员权力道德的缺陷。在权力运作过程中,要使它始终成为谋取公共利益、维护社会正义的工具,首先要求权力主体具有高尚的道德,这既依赖于公职人员个人德性修养,又依赖于制度设计的合理。“反腐败‘教育是基础,制度是保证’”。这说明,道德治理腐败,需要制度建设保驾护航,如果没有制度作为坚强后盾,那么道德治腐便会变得势单力薄,缺乏支撑,极容易被突破。所以,制度设计是促使道德治腐取得良好效果的首要环节。
首先,要改革国家公职人员的选任办法,严格实行“凡进必考”制度,把严“进口关”,疏通“出口关”。为了保证国家机构的廉洁高效,可以借鉴我国古代和国外的一些做法,在公职人员的任用上采取公开考试、择优录用的原则。从公职人员资格、主考机关的确定,到考试方法、内容、录用标准、试用期限从制度上加以规定,对违反规定的严加处罚。真正把那些人格高尚、学识渊博、经验丰富、业务能力强、秉公执法、能为老百姓主持公道的优秀人才选拔到公务员队伍中来。也就是说,要重才能,更要重品德,要以专业化标准严格选任和考核公务员,道德素质低下的无德无能之徒,坚决拒之门外。而且以此标准对已在位的公职人员进行遴选,对混迹于公职人员队伍中的素质败坏,不学无术以及劣迹斑斑者,坚决实行“下岗”制。通过这些举措,可以净化领导队伍,保证领导干部的素质。
第二,要调整现行经济利益结构,改善领导干部的生活待遇。具体做法是:各级党政机关的办公经费、工资、福利等费用,由中央国库统一开支。要以较优厚的薪金待遇使官员养成一种以维护国家利益为第一准则的高尚的职业感,保障国家公职人员不为物欲所动,不为金钱所惑,这是被一些国家的经验所证明了的行之有效的措施。
第三,要实行司法人员与社区适度隔离制,这是预防司法腐败最直接的制度。作为处于政治力量和市民社会之间的中立的仲裁者,司法主体要保持这种中立和独立的地位,还必须正确处理好与市民社会之间的关系。这是由他们所肩负的特殊使命所决定的。司法官员是公平和正义的使者,司法机关乃是“公平之宫”,如果司法人员与一般社会尤其是所在社区不保持适度的分离,而是完全打成一片,则千丝万缕的人情网、关系网就不可避免地影响到司法天平的平衡。法官兼学者波斯纳告诫我们:“诉讼所涉及到的人们与法官通常有不同的社会距离,与法官关系越近就会得到越多同情的回应,而与实际的过错无关。”[美]波斯纳:《法理学问题》,苏力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4年版,第159页。
因此,必须在司法人员与社区之间设置合理的隔离带,对司法人员与当事人及一般公民之间的接触进行规范和监控,以确保司法人员不致落入世俗陋习的漩涡,在办“关系案”、“人情案”的恶流中不能自拔。
第四,要完善财产申报制度,加强对国家公职人员的监督与制约。为了避免和防止国家公职人员徇私枉法、权钱交易办金钱案,可参考国外的一些做法,建立国家公职人员财产申报制度。具体是指国家公职人员必须按照法律规定的时间向主管机关报告和说明自己的财产收支情况,然后由有关机关予以公开和核实的制度,这也就是所谓的“阳光法案”。实行该项制度是使国家公职人员取信于民、执法清廉、预防腐败的一项重要措施。
职业道德环境不良是腐败的重要原因,而职业道德环境不良除了受社会整体道德状况的影响外,主要是目前国家公职人员的伦理规范的不健全,缺乏可行性、可操作性和针对性。因此,必须有一套健全、可行、公开、严格的规范体系。
在干部职业道德规范的建设方面,困难的问题不在于制定一系列行为规范,而在于如何使这些规范得到切实的遵守。我们认为,职业道德不应是雨果所谓的“违反人性的不自然的美德”,首先应将领导干部和公务员视为由人(而非神)组成的群体,为他们的职业荣耀提供必要的物质保障。其次,应当垫高领导干部和公务员的门坎,强化他们的职业化、专业化程度,这有利于他们珍惜荣誉,爱护名节,保持操守。另外宣传教育是领导干部和公务员伦理规范主体化的必要手段。但不能停留在简单的宣传教育上,应采取灵活多样的教育方法和手段。除了进行义理的灌输或理论的说教外,往往可以采取报刊、杂志、影视等叙事的方式以及立体、网络式、多样化的教育形式,寓教于乐,使道德教化更直观、形象、生动,从而让人更容易接受和采纳。同时要注重典型示范。相对伦理道德规范,生活工作实践比宣传教育学习具有更本源的性质,这一点既体现在规范的形成过程,也表现在对规范的把握上。就个体而言,对“应当”如何的了解,首先来自工作实践,叙事中的榜样与工作中的典范常常相得益彰,为个体道德行为提供了现实的示范。而个体道德行为往往开始于模仿。因为人是社会化的动物,学习和模仿是人的本能。但是人在学习模仿中具有选择性,优秀者更多地成为学习模仿的对象。
但是,任何道德规范作为一种普遍律令,对个体来说往往具有他律的特点,仅仅以伦理规范来约束个体,会使人的行为难以完全避免他律性,停留在他律阶段的行为规范,无论人们怎样尽职地去遵守它,但它仍然是一种外在于司法人员的“异己”力量。只要领导干部和公务员尚未将行为规范内化为自己的品格,他们行为规范的伦理性就是不完全的,领导干部和公务员行为规范如何由他律向自律转变?这里无疑应当对他们的德性予以特别的关注。国家公职人员的德性与他们的道德规范具有互相作用、互相联系的内在关系。
第一,公职人员的德性为他们的道德规范提供现实的担保。人的存在总是要经历一个化天性为德性的过程,德性从一个方面使人由自然意义上的存在,成为社会的存在,并进而提升为道德的主体。公职人员的道德规范作为普遍的律令,具有无人格的特点,相对于此,公职人员的德性更多地体现于个体的内在品格,作为公职人员的内在品格,公职人员的德性在某种意义上可以看做是道德规范的内化。
第二,公职人员的道德规范为公职人员德性的养成提供了积极的制约作用。肯定公职人员德性为伦理道德规范提供现实的担保,并不意味着否定伦理道德规范本身的一般制约作用。公职人员德性作为统一的精神结构,总是包含着普遍性的规定,这种规定显然难以离开对伦理道德规范的自觉认同。事实上,公职人员德性的形成过程,往往与按伦理道德规范塑造自我的过程相联系。
第三,伦理道德规范与公职人员的德性具有内在统一性。这表现在伦理规范与公职人员的德性往往存在着某种对应性,如公职人员公正的品格内含有刚直不阿、清正廉洁等道德规范的内容;公平对应着执法平准、不偏不倚。优秀的公职人员正是在熟谙伦理道德规范的基础上,在长期的实践中自觉遵循这些规范,逐渐养成自己的德性,又以自身内在德性为根据而展开为善去恶的道德功夫,从而在道德实践的过程中,做到“从心所欲不逾矩”。
那么,公职人员如何成其德性呢?主要应从以下三个方面入手:
1.认知层面的自觉。优秀的公职人员的德性之中总是包含着普遍的规定,这种规定与伦理道德规范具有一致性。因此,公职人员进行德性修养,首先要对伦理规范进行自觉的学习和认识,把握它的本质与精髓。公职人员只有掌握了这些理论知识,才能在实践中对自己的行为进行理性分析,给予缜密的审视和斟酌,从而作出契理性合目的的选择。因此,公职人员要成其德性,当务之急是提高自己的思想道德认识水平,使自己懂得在行为选择中“应当如何”,从而在思想上“理通”,为正确的司法行为指明方向。理性认识的自觉是司法人员进行德性修养的前提,因为它能使德性修养主体了解他用以支配自己行为的法则,并为他提供评价自己行为正当与否的标准。
2.情感层面上的自愿。健康的情感是德性的重要方面,德性修养同时涉及到道德情感的形成过程。如果说,司法人员能否从理性上自觉认识到司法行为的必然性与应然性是德性修养的第一步,那么要使这种理性自觉变为实际行动,还必须依赖于修养主体的情感自愿。社会实践的经验告诉我们,理性上认识到某种制度和规范具有重要的价值,而情绪上不满或厌恶而拒不履行甚至反其道而行之的事在现实中屡见不鲜,如有些领导干部在台上侃侃陈词,大谈职业道德、理想、信念,在台下却权钱交易、以权压法、私欲横流。为什么会出现这种言行不一致的现象,这主要是由于“理达情不通”、“心甘情不愿”。只有情感上的自愿,才能实现德性修养的第二步。
3.行为层面上的自然。德性既涉及规范(如前所述),又关联着行为。从形式的角度来看,规范显然与行为有更切近的联系。相对于规范,德性似乎首先指向成就人格。然而,这并不意味着德性与行为无涉。德性作为实有诸己的品格,可以看做是一种内在的本真之我,但成于内并不意味着囿于内。“我”既以内在人格的形式存在,又有自身外在展现的一面。作为内在的人格,德性总是面临着如何确证自身的问题。所谓德性的自证,并不仅仅是一种精神上的受用,化德性为德行,展现自身的现实性的品格。由此可见,公职人员在德性修养过程中所达成的认识上的自觉和情感上的自愿还仅仅是德性的“观念存在形态”,只有在行为上的自然,才真正体现了德性的真谛。行为上的自然意味着司法人员在德性内含着的向善定势的影响下,心甘情愿地去选择,去创造司法实务中的善行,最终完成观念形态的德性向现实的德行的转化。譬如,看到受害者的正当权益受到不法侵害,一个优秀的司法人员会自然而然去行使矫正正义的权利,还其应有的权益。这种矫正正义的动机并不是有意强求(如领导的压力、社会舆论的呼吁),即不是先产生“我应当有矫正正义的动机”,而是耳闻目睹受害者的遭遇矫正正义的动机自然产生。在这里,矫正正义的动机并非形成于有意的选择,而是表现为某种向善定势的产物。W.D.罗斯曾对动机与行为的关系作了分析,在他看来,行为固然受动机的制约,但动机本身却无法由人的意志来控制;也就是说,我们无法有意地要求在行为之前产生某种动机Chap,Foundation of Ethics,VI,Oxford University Press,1939.。罗斯的这一论点已注意到具体动机的形成,往往有自然之维,很难通过有意召唤来获得。由此可见,德性所内含的向善心理定势,在具体的事例中引发了相应的动机,从而赋予行为以自然向善的形式。因此,真正的德性养成不仅仅内含着自觉(合乎理性的规范)和自愿(出于内在意愿)的品格,而且表现出行为自然的向度。只有当司法人员的行为不仅自觉自愿,而且同时又出乎自然,才能使自身的司法行为摆脱外在的强制而真正达到自律的高度。
历史事实证明,腐败的治理是一个连续、持久的过程。意欲通过几项措施或几次突击彻底地清除腐败是不现实的。要从根本上遏制腐败、永保廉政就必须采取多层次的治理腐败的模式。宏观上,要通过制度建设提高国家公职人员的政治与经济待遇;中观上,要制定和切实执行弥补制度缺漏,提高公职人员的道德品质;微观上,要通过公职人员的德性修养使制度和规范得到真正的落实,并在规范与制度规约不到或不力的时候,个体内心自律机制自然起动确保司法公正。这几个层次,概言之,就是要求以道德治理腐败。即便是走向法治现代化的当今时代,通过道德实现廉政应是法治建设的应有之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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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德?治?国?论
第五章
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
相适应的道德体系
〓〓江泽民总书记在提出“以德治国”的重要思想时,尤其强调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这一背景条件。2000年,江泽民同志就提出了要建立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适应的道德体系。因此,我们在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过程中,既要加强法制建设,依法治国,同时也要加强社会主义道德建设,以德治国,建立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适应的社会主义道德体系,就是其中的一项重要的战略任务。〓〓〓
第一节〓社会主义市场
经济与道德
〓〓建立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适应的道德体系,首先要看到,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特性是社会主义而不是资本主义。因此,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我们的道德体系是以社会主义道德为主体的道德。这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特性所决定的。
第五章〓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适应的道德体系
〓··〓〓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有着一般市场经济的共性,又有着自身的特殊性。就市场经济的一般共性而言,市场经济就是通过市场机制配置社会资源和引导社会经济运行的经济形式。这里强调了市场作为资源配置的基础性作用,同时,我们看到,市场对于资源配置的实现,不是人为的,而是自动的,即它对经济生活调节过程是自动的,客观的,是一只“看不见的手”在起作用。其次,强调市场经济作为一种资源配置的基础性作用,不是指个别部门,而是整个社会的资源配置。并且,市场作为资源配置的方式,是只有在全社会范围内成为主要方式时,才成为市场经济。在上述意义上我们强调了市场经济作为资源配置的方式这个核心问题。其次,市场经济是引导经济运行的一种形式,市场经济是商品经济运行的基本方式。经济运行是指商品经济活动中经济发展的动态过程,经济发展的动态过程是通过一定的经济调节形式实现的。社会化商品经济有两种经济调节形式:一是市场调节形式,二是计划或政府的宏观调节形式,一般而言,这两种调节形式是同时存在的。即使是强调自由放任的早期资本主义经济,也离不开政府在金融等方面的宏观调控。但是,如果完全强调计划或政府调控则就必然无视商品经济的价值规律的存在,就没有商品经济的特性。因此,从实质上看,体现价值规律作用的市场调节是商品经济运行的基本调节形式。就是说,商品经济的整体运转,是通过市场实现的。
市场经济中的计划调节与我国的计划经济体制是两个不同概念。前者指市场经济仍需要计划,后者则是指特定历史时期我国的经济体制。我国从计划经济体制转向市场经济体制,是向商品经济所需的运行形式的回归。这是因为,计划经济体制并非当今社会经济发展的必然产物,它是特定的政治军事条件所孕育;市场经济则是现代商品经济大发展的必然产物;无论是资本主义商品经济还是社会主义商品经济,客观上都需要一个与其相适应的市场经济体制。计划经济体制只算政治账,不算经济账,所以低效率、低效益成了社会主义计划经济的不治之症。计划经济体制实行高度的集中统一,造成国有企业无人负责,企业吃国家的“大锅饭”,职工吃企业的“大锅饭”,企业对于盈亏没有自身的责任。并且,在计划经济体制下,完成高度集中的中央指令性计划是它存在的惟一理由,然而,这种以指令计划为主的经济调控,对于变化万千的经济活动管得过死,屡屡造成重大失误。
相对于计划经济体制,在市场条件下,各企业是真正自负盈亏的独立经济核算单位,面临着国内和国际市场竞争的压力,只有优胜劣汰,优化组合,才能高效率发展。同时,由于企业都是独立的产权和法人实体,都能自主经营,面对激烈的竞争,企业只有充满活力才能生存下去。市场经济没有了统得过死的指令,而靠“看不见的手”来调节,从而具备了使经济手段、法律手段以及主体的才能、道德素质发挥作用的外在条件。改革开放以来的我国经济发展的雄辩事实表明,市场经济正在我国经济生活中显现出它的不可替代的作用。
市场经济体制是当代社会资源配置的发展方向。市场经济通过市场机制,使经济活动遵循价值规律的要求,适应供求关系的变化,通过价格杠杆和竞争机制的功能,引导市场主体主动生产什么、生产多少、怎样生产,以及消费什么,怎样消费,从而引导稀缺资源在各个经济领域、各个部门、行业、企业之间流动,把资源配置到效益较好的环节上去,并给企业以压力和动力,实现优胜劣汰。运用市场对各种经济信号反应比较灵敏的优点,促进生产和需求的及时调整。市场经济在资源配置上的优化作用,已经得到了当代世界经济发展实践的证实。相对而言,实行市场经济的国家和地区经济发展就快,生产效率就高。采用市场经济作为资源配置的基本方式,是当代世界经济运行的趋势。我国采用市场经济体制,顺应了这一世界潮流。同时,我们在实现市场对资源的配置作用时,仍不忽视国家宏观调控的作用。国家宏观调控的任务在于:保持经济总量的基本平衡,促进经济结构的优化,引导国民经济持续、快速而健康地发展,推进社会的全面进步。因此,我国市场经济体制的建构,必将使我国的社会主义制度的优越性得到充分体现。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不仅具有属于市场经济的共性一面,还有它的特殊性的一面,这就是它的社会主义的制度特性,即它与社会主义基本制度相结合而产生的社会属性。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就是一般共性与制度特性的统一,两个方面缺一不可。
对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深入理解,关键在于对它的社会主义特性的理解和把握。党的十四大报告明确指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是同社会主义基本制度结合在一起的”市场经济,十四届三中全会通过的《决定》又重申:“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是同社会主义基本制度结合在一起的。”与社会主义的基本制度相结合的市场经济,这是对我们当下实行的市场经济体制的基本含义的科学概括。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制度特性与市场经济的一般共性相结合,可以把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概述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就是与社会主义基本制度相结合的,在国家宏观调控下利用市场机制配置社会资源和引导经济运行的一种经济形式。在这个定义中,强调了我们的市场经济是姓“社”的市场经济,而不是姓“资”的市场经济。这主要由社会主义的基本政治制度以及占主体地位的生产资料公有制与联合劳动者相结合的社会生产方式的性质所决定的。在所有制结构上,以包括全民所有制和集体所有制在内的公有制经济为主体,个体经济、私营经济、外资经济为补充,多种经济成分长期并存发展,不同经济成分还可以自愿实行多种形式的联合经营。国有企业、集体企业和其他企业都进入市场,通过平等竞争而发挥国有企业的主导性作用。在分配制度上,以按劳分配为主体,其他分配方式为补充。在这里,关键性因素在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以公有制为基础所起的作用。它可以为保证全国人民共同走上富裕的道路提供制度上的保障,制约它导致的两极分化;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以四项基本原则为政治保证和根本方向,这可以防止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走偏方向,正如邓小平指出的:“一旦发现偏离社会主义方向的情况,国家机器就会出面干预,把它纠正过来。”《邓小平文选》第三卷,人民出版社1993年版,第139页。
〓〓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与道德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社会主义特性表明它还受到社会主义文化的制约,在这个意义上,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以社会主义精神文明为指导。加强精神文明建设,高扬主旋律,这是制约和克服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薄弱环节和消极面的重要道德保障。形成有利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价值观、道德观以及共同的理想信念,克服拜金主义、享乐主义和极端个人主义思想,遏制腐朽思想和丑恶现象的滋生蔓延,是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建设社会主义的精神文明的重要课题。市场经济与社会主义的社会制度的结合,是有着丰富内容的。其中一个重要内容,就是与社会主义道德的结合。
我国从计划经济体制向市场经济体制过渡转型,不仅具有资源配置优化与经济运行合理的经济学的意义,它首先是经济结构和运行方式的全面过渡与转型,这种过渡与转型对于我国社会生活的各个领域,乃至各个方面的影响全面而深刻。从社会经济形态开始,直至政治形态、文化形态、观念形态、全部社会的组织形态、人们的经济生活方式、文化生活方式乃至人们的思维方式,都在发生深刻的变化。同时,我们的社会不仅是经济形态乃至生活方式正在发生社会学意义的外在形态的变化,而且是全民族的精神状态、价值观念正在发生深刻变化。改革开放和市场经济体制的实行,激发了人们的昂扬向上的奋斗精神,调动了亿万人民群众开拓进取的创造精神,焕发了我们民族的自强不息的自立精神。我们这一个历史时期,表现了前所未有的奋发向上的社会活力,我们的国家以过去从未有过的速度大踏步地向前迈进。
其次,市场经济的到来引发了人们的道德关系的深刻变化。从计划经济体制下的社会经济的高度集权化及指令化,到市场经济的经济主体的多元化、自主化,以及计划经济体制下的人们相对依附于某个单位、某个组织,固定于某块土地的人的静态性、封闭性及依附性到市场经济体制下的人的流动性、自动性、独立性,在深层次的伦理意义上,都表明中国社会生活在最终与传统性的社会伦理生活相揖别;表明中国社会传统人伦中的臣民关系最终转变为现代社会的平等公民关系。现代社会与传统社会的一个根本区别,就在于现代社会是一个基于多元意志主体、有着自由平等人格的个人共同体,而计划体制下的“统得过死”的高度指令性,就无视了现代社会的这种基本特性而反映了传统的人伦依归。市场经济的这种道德关系的深刻变化,表明现代道德已经在我们的生活中发挥作用。
第三,市场经济作为一种经济运行与经济活动方式,内在需要道德的条件。一般认为,市场经济是一种法制经济,但同时也要看到,市场经济也应是一种道德经济。或者说,市场经济只有具备一定的伦理道德条件,才可健康运行。如进入市场的所有主体都没有诚信,没有信用,那就缺乏起码的运作与活动条件,这样的市场就根本没有存在的可能。因此,市场经济本身有着内在的道德要求。
与社会主义基本制度相适应的社会主义道德,与市场经济发生的道德关系变化产生的现代道德以及市场经济的经济生活内在需要的道德,这样三个方面的内涵,构成了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适应的道德体系。
第二节〓社会主义道德
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适应的道德体系,其主体内容就是社会主义道德。它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社会特性所决定的。社会主义道德是与社会主义的政治、经济、文化相适应的道德,它是社会主义的经济关系的必然反映,同时,道德作为一种意识形态,又必然有着维护社会主义的制度的功能。
〓〓一、社会主义道德的特性
社会主义道德是先进性和广泛性的统一。所谓先进性是指它代表了先进文化、先进生产力,代表了社会发展的方向。它体现在道德要求上,是社会主义阶段对于共产党人和先进分子所要求的道德。马克思主义告诉我们,社会主义社会是共产主义社会的低级阶段,从社会主义发展到共产主义,是社会发展的必然趋势。社会主义社会是一个发展的社会,它的最终目标是共产主义。社会主义道德的先进性体现在道德要求上,就是共产主义道德。换言之,社会主义道德中包括了共产主义道德的因素,它代表了社会发展方向向人们提出的道德要求。这种先进性体现在社会主义道德中的大公无私、毫不利己、专门利人、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无私奉献等伦理精神上。
社会主义道德的广泛性,是从目前我国处在社会主义的初级阶段这一实际情况出发,强调在坚持和贯彻社会主义道德的核心和基本原则时,要考虑到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政治经济文化以及广大群众的思想道德、文化、教育水平,考虑到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人际关系的现实等等。
从新中国成立到改革开放前的相当一段时期内,我国比较多地注意到社会主义道德和共产主义道德的先进性要求,注意发扬“大公无私”、“毫不利己、专门利人”的精神,以及共产主义的献身精神,并且在以往的社会生活和政治生活中发挥了巨大的作用。或者说,这种强调先进性的道德教育,曾经起到了较好的教育效果。但由于忽视了广泛性的教育,使得我们的道德要求往往变得过于崇高,而发展到后来,则流于空谈。改革开放以来,我们注意了这个倾向,更多强调了社会主义道德的广泛性要求,尤其注意到了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对于个人利益的追求的合理性,但一些人又往往忽视了社会主义道德的先进性要求。党的十四届六中全会决议明确指出,我们现在建设和发展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最终目的是实现共产主义。应当在全社会认真提倡社会主义、共产主义道德。这就重申了在当前应当在全社会认真提倡社会主义道德和共产主义道德的重要性。因此,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适应的道德体系所要求的社会主义道德,应当说是先进性与广泛性相结合的道德。
社会主义道德的先进性与广泛性,反映的是社会主义道德要求的两个方面。一方面,先进性反映了社会主义社会的政治理想、道德理想以及对于理想人格的要求,也反映了一个社会对于最高道德境界的要求,它不仅能够启迪人们去为一种崇高的境界努力奋斗,而且还能够在弘扬道德楷模、英雄志士的献身精神中,使广大群众受到教育,增强人民提高自己道德水平的信心与决心。另一方面,广泛性反映的是广大人民群众的实际道德水平和现实道德要求。从广泛性出发,社会主义道德对人们的道德要求就是做到诚实劳动、遵法守纪、热爱祖国,使人们的活动同为人民服务以及为社会贡献结合起来,从而使社会主义的道德切实可行。
〓〓二、社会主义道德规范体系
道德是一定的行为规范的总和,任何道德要求都表现为一定的道德原则或道德规范,社会主义道德也不例外。一定的道德规范是一定的社会关系和社会生活秩序、生活方式的集中体现,是一定社会存在的反映。在社会主义社会条件下,必然形成体现其社会秩序要求的道德规范及规范体系。党的十四届六中全会决议总结了我国道德建设的经验和教训,根据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实际情况和道德生活所出现的新问题,创造性地提出了一个我国道德建设的科学体系结构。决议指出:“社会主义道德建设要以为人民服务为核心,以集体主义为原则,以爱祖国,爱人民,爱劳动,爱科学,爱社会主义为基本要求,开展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教育,在全社会形成团结互助,平等友爱,共同前进的人际关系。”《决议》的这一段话,是对社会主义社会的道德规范体系的高度概括。根据中共中央十四届六中全会决议的规定,社会主义道德规范体系包括一个核心、一个原则、五个基本要求、三个领域里的道德规范。一个核心就是为人民服务,一个原则就是集体主义原则,五个基本要求(基本规范)就是爱祖国、爱人民、爱劳动、爱科学、爱社会主义。三个领域里的道德规范是:在公共生活领域,是社会公德、人道主义;在职业领域,是职业道德,具体道德要求是,爱岗敬业,诚实守信,办事公道和奉献社会;在家庭领域,家庭美德的要求是尊老爱幼,男女平等,夫妻和睦,勤俭持家和邻里团结等。这里需要指出,中共中央十四届六中全会提出的这个社会主义道德规范体系,是从总体上对于我国多年来行之有效的道德建设经验的总结。对于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在实行市场经济体制以来出现的道德建设方面的新问题,新经验,还需要进一步总结与概括。对于以市场经济为前提的现代道德以及市场经济运行的道德要求,我们没有把它放在此列,而是把它单独作为现代道德来论述。这样论述并不是说它们不是社会主义社会的道德,但它与我们以往所讲的内容相比,确实是新东西,并且,它与一定的社会基本制度没有必然关系,是任何实行现代市场经济的国家,都可能产生或需要的道德或道德规范。因此,我们把它作为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适应的道德体系的一部分。并且我们感到,这是尤其需要我们着力建设的一部分。《公民道德建设实施纲要》更加丰富了党的十四届六中全会提出的道德建设体系的科学内涵,特别是对基本道德规范做出了科学的概括,应该说,这是对六中全会提出道德要求的新发展。
〓〓三、公共生活领域的道德规范
在社会主义道德规范体系中,社会主义公共生活规则处于整个体系的最基础部分,是整个社会的基础道德。在我们社会主义社会,公共领域里的道德建设对于整个社会的道德建设乃至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公共领域里的道德规范可统称为公共生活规则或准则,也可称为社会公德。社会公共生活规则是千百年来逐步积淀起来的,为社会的公共生活所必需的、最简单、最起码的公共生活规范。社会历史和社会现实中的任何一个社会都有它的最简单、最起码的公共生活规范。人类公共生活规则是自人类社会产生以来随着共同生活的发展逐渐累积起来和流传下来的。它反映了人类维持公共生活秩序的愿望和要求。它是一个合格的社会成员在道德上的起码标准和一般要求。
社会公共生活规则是和人在社会生活中的发展密切联系在一起的。人们既共同生活于一个社会,就需要有一个公共的生活秩序。原始人为了同自然作斗争,为了生存和维护共同利益,需要公共生活的规则。到了阶级社会,随着公共生活领域的扩大以及交往关系的发展,公共生活规则也有了进一步发展。这些公共生活规则世代相传,有的甚至发展为社会风俗习惯的内容。进入近代社会以来,随着工业文明的发展,现代城市的出现,人类与自然环境的关系日益显得突出,因而人与环境的关系问题成为现代社会的公共生活准则的一个方面。
公共领域里的道德规范,根据公共社会交往关系的不同内容,大体可分为以下三个方面:
1.公众交往中一般的人与人之间的关系所要求的道德,如文明礼貌,平等待人,相互尊重,以礼待人等。中华民族素有“敬人者,人恒敬之”的传统美德。在社会主义的今天,我们更应当把它发扬光大。因此,在人们彼此交往中,从基本的社会公德要求看,要讲究仪表整洁,举止大方,以礼待人,谈吐文雅,互敬互爱。对长者要尊长敬贤,对平辈要互尊互敬,对后辈则要帮助和爱护。而与人的长久交往,要诚实守信,言行一致,讲信用,守诺言。
2.公共场所中处理人际关系所要求的道德,首先是自觉遵守公共秩序和纪律,这是最起码的社会公德。如果公共秩序良好,谦虚礼让,互相帮助,扶正祛邪,就能给人们的生活带来极大的愉快和便利,为人们的学习、工作和劳动创造一个良好的秩序环境。反之,公共秩序不好,不仅影响人们的正常生活、工作、学习与劳动,严重时甚至会影响到人们的生活安全。其次是讲究公共卫生。公共场所是公众活动的场所,需要有一个整洁干净的场所环境。因此,公众在公共场所中活动,要自觉地保持公共卫生,不随地吐痰,乱扔垃圾。不能做到这两点,任何一个公共场所的环境都不能得到维护。公共卫生也是现代环境保护的一个基本层面。“白色污染”已经成为自然环境的一个公害。在现代社会,公共卫生已经成为一个国家或地区现代文明程度的标志,它直接影响到一个国家或地区的声誉。
3.在人与自然的关系方面对环境保护的道德要求。人与自然环境本身存在着一种共生性的关系。人的生命活动的展开以及社会的存在是以自然的存在为前提的。长期以来,人类没有意识到保护自然的重要性,对自然财富的索取甚至掠夺日甚一日,加之工业文明带来的日趋严重的环境污染,造成了自然环境的日趋恶化。自然环境的恶化已经危及到了人类自身的生存与发展。保护自然环境、维护生态平衡,已经成为现代社会每个公民应尽的道德义务和道德责任。我们要积极提倡和宣传“保护环境,人人有责”的口号,使环境保护意识成为每个公民自觉的道德意识,成为基本的社会公德。
在公共生活领域,除了最简单、最起码的公共生活准则或者说社会公德外,社会主义人道主义是一个很重要的内容。在社会公共生活中,我们要大力提倡社会主义人道主义精神,尊重人、关心人,特别要注意保护儿童,尊重妇女,尊敬老人,关心帮助鳏寡孤独残疾人。也就是说,社会主义人道主义是社会主义社会处理人与人之间的某些特定关系时应遵守的最一般、最具体的道德规范。有人认为,仅仅把人道主义看做是公共领域里的规范,对于人道主义的理解似乎不够。也有人认为,应当把人道主义同样作为一项社会主义社会的基本道德原则看待。
社会主义人道主义强调对普通人尤其是需要社会关怀的人的关心与尊重,从人道主义精神看来,任何一个社会成员作为成员而言,或者说就其成员资格或成员身份而言,其价值都是平等的,都是值得尊重的。他们对于这一社会共同体的构成,都是同等重要的,都应享有同样的尊严。我们不能想象一个社会没有妇女儿童还能存在。同时,对于那些在社会处境中处于不幸境地中的社会成员,社会有责任关心帮助他们,这是因为,人们的社会处境中落入不幸的境地,往往是由于出身、地位以及其他社会环境因素,某些先天的或后天的不平等性社会环境造成了他们的不幸。因此,社会主义人道主义的精神坚决反对以人的性别、出身、地位、职业来评价人的价值的形形色色的错误的价值观。
在西方思想史上,康德提出人是目的而不仅仅是手段,具有反对封建主义仅把人当做手段的革命性。康德强调人是目的是为了强调人的价值与尊严性,但康德并没有完全否定人有手段性存在的意义。社会主义人道主义强调人作为目的与手段的统一。广大劳动者既是手段,又是目的。作为手段,人人需要劳动,人人需要创造社会财富;作为目的,劳动者享有社会财富,社会也要尽可能地去满足每个劳动者的利益。人们越是充分发挥作为手段的作用,为社会多做贡献,他们的目的和个人价值也就越能得到更好的实现。在这里,手段价值与目的价值是统一的。
〓〓四、五个基本要求
“五爱”是社会主义社会人们应该遵循的五个最基本的道德要求。
(一)爱祖国。爱祖国反映了社会主义国家的公民与祖国之间的关系。祖国对于每一个人来说,是生养、抚育他的母亲。人们世世代代生于斯、长于斯,自然而然地产生了对她的一种深厚的感情和为她而献身的精神。因此,热爱祖国,建设祖国,保卫祖国,历来就成为衡量一个人的道德品质的重要标准。
爱祖国首先就要有明确的祖国意识。而明确的祖国意识,是从对于祖国的历史与现状的深刻了解得来的。这就需要我们全面地了解它的传统,了解它几千年来的历史与它的灿烂文化,尤其是要了解近百年来中国苦难的近代历史,了解中国共产党拯救中华民族而使得中国走向社会主义道路的历史功绩,理解到只有社会主义才能救中国。爱祖国也就应当更多地担负起对祖国的责任与义务,以祖国利益为重,自觉维护祖国利益。爱祖国,还要有中华民族的自信心、自尊心。要在全社会发扬自尊、自信、自强的民族精神,以损害国家利益、国家尊严为最大耻辱。我们应为自己的民族而感到骄傲,感到自豪,对于民族的前途应当满怀信心。
(二)爱人民。爱人民是社会主义道德核心——为人民服务的基础。我们只有对人民充满感情,才能真心为她服务,全心全意为她服务。爱人民,首先就体现在关心人民群众的疾苦。党和政府的各个部门,各级领导应从各个方面关心、热爱全体人民,与人民群众保持密切联系,人民群众之间也应相互关心,相互热爱,相互尊重。其次,爱人民体现在对人民权利的保障与维护上。要保障人民群众的民主权利,充分发挥人民群众当家做主管理国家大事的权利。人民群众有权发表各种参政、管理、改革的意见,有权监督国家政府和各级领导。爱人民,就要从各方面保障人民的民主权利。第三,爱人民,就要同一切违背人民群众利益的思想和行为进行斗争,一个热爱人民的人,在任何时候,任何情况下,都是人民利益的坚定捍卫者。要敢于为人民说话,勇于同各种危害人民利益的犯罪行为作斗争。
(三)爱劳动。劳动创造了人类,劳动是人类生存与发展的基本条件。人们对待劳动的态度,在不同的时代不同的社会是不同的。社会主义社会的道德规范体系把爱劳动作为基本规范,对于全社会形成健康的社会风气,培养尊重劳动、热爱劳动的社会风尚,以及促进劳动者自身素质的发展,都具有积极的意义。
爱劳动,首先就要提倡诚实的劳动态度。以诚实的劳动态度,热情、主动地从事自己的职业工作,对待自己的职业劳动,要有道德的责任感,要充分发扬主人翁的劳动态度,发挥自己的聪明才智,认真负责,保质保量地完成自己的劳动生产任务。中国的富强与发展是寄托于每一个公民的诚实劳动的基础上的。因此,诚实劳动不仅是劳动者自我的道德责任,还应理解到它的更深刻的意义。其次,自觉地遵守劳动纪律,纪律是使劳动生产能够顺利进行下去的根本保证。它是劳动人民集体意志和共同利益的体现。随着现代化建设规模的扩大,经济交往的扩大,以及劳动节奏的加快,对于遵守劳动纪律提出了更加严格的要求。
(四)爱科学。在人类历史上,科学不仅是人们认识自然、改造自然的手段,而且是改造社会、获得精神解放和道德进步的重要途径。科学与迷信是针锋相对的,科学知识与科学精神的普及,才能使得迷信没有市场。在现代社会,科学技术是第一生产力。没有科学技术的高度发达,就没有现代经济的高水平、高速度。因此,热爱科学,是反迷信以及进行现代化建设的基本要求,有着迫切的现实意义。
热爱科学对于人们的要求也是多方面的。第一,以高度的责任感和使命感为道德动因。科学技术的进步关系到祖国的未来。学习科学知识,掌握科学知识,是和祖国的振兴、民族的发展和国家的前途命运分不开的。因此,有了这种崇高的责任心和使命感,就能在学习中奋发努力,追求真理,不避艰险,忘我献身。第二,热爱科学就要运用科学知识,学会科学的思维,办事讲科学,求效率。也就是说,我们不仅要把科学技术知识运用到自己的生产实践领域中去,还应在全社会形成一种讲求科学精神的作风,而办事不凭主观,实事求是。尊重科学,也就是尊重规律。第三,热爱科学也就要同形形色色的反科学、伪科学、真迷信进行斗争,维护科学的权威。近年来,迷信思想有抬头的趋势。因此,我们应当加强科学知识、科学思想和科学方法的普及宣传,用科学战胜迷信、愚昧和贫穷,把人民的生产、生活导入文明、科学的轨道。
(五)爱社会主义。爱社会主义不仅是一个法律的要求,政治的要求,而且也是必须自觉遵守的最基本的道德要求。中国人民以自己从五四运动到现在的近八十年的历史经历切身体会到,只有社会主义才能救中国。中国离开社会主义就必然要回到半殖民地、半封建的社会。尽管我国目前还是发展中国家,社会主义的社会制度还有待于进一步完善,经济、文化还不太发达,但是社会主义制度的建立,毕竟给中国社会带来了最伟大的、最深刻的变化。尤其是,改革开放在中国的成功,给中华民族这一古老的民族带来了新的生机和活力。随着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事业的深入发展,一个富强、民主、文明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必将出现在世界的东方。
爱社会主义,首先,就要热爱社会主义制度。社会主义制度是中国历史一百多年来发展的必然选择,有着其他社会制度不可比拟的优越性,尽管它还不完善。其次,热爱社会主义也就要投身于社会主义的事业中去,积极参与社会主义建设。在今天,也就是拥护党的改革开放政策,积极参与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
〓〓五、公民基本道德规范
《公民道德建设实施纲要》,把公民道德基本规范概括为五句话,二十个字:“爱国守法,明礼诚信,团结友善,勤俭自强,敬业奉献”。这一基本道德规范的形成,是我们党对建立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适应的道德体系的最新认识成果,标志着我国公民道德建设进入一个新的发展阶段。
公民基本道德规范,言简意赅,科学准确,易懂易记。既包含了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和我们党领导人民在长期革命实践中形成的优良道德传统,又借鉴了世界各国道德建设的成功经验和先进文明成果,具有鲜明的时代特色。它涵盖了社会生活的各个领域,适用于不同的社会群体。
《纲要》提出的五句话,二十个字,可以细分为这样一些道德规范。即:爱国、守法、明礼、诚信、团结、友善、勤俭、自强、敬业、奉献。这些道德规范,对公民提出各自不尽相同的要求。我们有必要从这些不尽相同的要求中,加深对这些道德规范的认识。参见:《中国教育报》2001年11月12日第4版。
“爱国”:对公民的基本要求,包括两个方面:一是牢固地树立中华民族的意识和国家利益至上的意识,自觉地维护祖国的独立、统一、尊严和利益;二是为把中国建设成为富强、民主、文明的社会主义祖国做力所能及的贡献。
“守法”:对公民守法,不仅是法律层面的要求,也是道德层面的要求。“守法”,在过去不是作为明确的道德规范来界定的,现在《纲要》把“守法”界定为最基本的道德规范之一,应该说是一个创新。这样,即把“以德治国”和“依法治国”在人的道德行为中紧密地结合起来,提高公民对法律的自觉认同,不应当简单地认为法律是消极的规范,而应当自觉地学法、懂法和守法。
“明礼”:对公民要求包括两个方面,从狭义方面讲,“明礼”就是讲起码的礼节、礼仪、礼貌;从广义方面讲,就是“讲文明”,言谈举止讲文明,爱护公共财物,维护公共秩序,遵守交通规则,讲究卫生等等。
“诚信”:对公民要求的基本内容是诚实、诚恳、信用、信任,也就是忠诚老实、诚恳待人、取信于人,对他人给予信任。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有其特殊意义。“诚信”既是市场经济领域中基础性的行为规范,也是个人与社会、个人与个人之间的相互关系的基础性道德规范。
“团结”:对公民要求的基本内容是强调在追求共同利益目标的基础上,公民通过弘扬集体主义精神和团队精神,形成各个行业、各个部门、各个单位、各个人群的凝聚力,最终汇集为全民族、全社会的凝聚力。
“友善”:对公民要求的基本内容是友好、友谊、友情、善良、善意、与人为善等等。
“勤俭”:对公民要求的基本内容是勤劳、勤奋、勤快、俭朴、节俭等等。
“自强”:对公民要求的基本内容是自尊、自勉、自立、生命不息,奋斗不止。
“敬业”:对公民要求的基本内容是忠于职守,精益求精,遵守职业道德等等。
“奉献”:对公民要求的基本内容是克己奉公,服务社会,助人为乐,造福于人等等。
这些公民道德规范,在调整公民个人与社会、与国家、与他人的关系中,各有不尽相同的功能,但又有相互联系的共同功能,大致说来可以这样认识:“爱国”主要是规范公民与国家的关系;“守法”是“爱国”规范的延伸,把“守法”作为公民对国家的道德责任的“底线”;“明礼”主要是规范公共场所的公共道德行为,文明礼貌是公民在公共场所应当遵守的最基本的道德准则;“诚信”是规范公共关系中的道德行为,是对“明礼”规范的进一步深化和升华,即古人所说的“礼于外,诚于内”;“团结”主要是规范公民与公民之间的道德关系,强调公民之间的亲和力;“友善”与“团结”是同一层次的道德规范,功能也是相类似的,但更加注重公民个人之间的亲善关系;“勤俭”主要是对公民个人提出的道德要求,“勤俭”主要是个人道德素质的重要表现;“自强”是对公民的道德素质提出的要求,与“勤俭”是同一层次的道德准则;“敬业”主要是规范公民与职业的道德关系;
“奉献”主要是规范公民与社会的道德关系,并引申出公民对他人的道德责任。当然,这样来认识和划分公民道德规范的功能,只是从其基本方面着眼的,在实际的公民社会的道德实践中,各个公民道德规范的功能是互相渗透和交叉进行的。如调节公民与国家相互关系的道德规范,也是调节公民个人相互之间关系的道德规范,而调节公民个人之间的相互关系的道德规范,也具有调节公民个人与社会、与国家相互关系的功能。对功能的认识和划分不能绝对化。
在社会道德中,要抓住基本道德规范这个主体,在全社会大力倡导,使之家喻户晓,人人皆知,人人皆信,人人皆行。历史和现实都表明,道德在社会中的作用大小,并不一定取决于道德规范数量的多少,而往往取决于作为主体的基本道德规范在社会成员中的知晓度、信奉度和践行度。例如,中国古代封建社会号称“德治”,但最基本的道德规范,不外是“三纲五常”、“三从四德”,以及“仁、义、礼、智、信”等,不遗余力地倡导和教化,力求使老百姓将这些纲常伦理入耳、入脑、入心。西方资本主义国家所倡导的,主要是“自由”、“平等”、“博爱”等。这些基本的道德规范,同样深入人心,对推动社会前进,起到了重要作用。
第三节〓社会主义道德规范
的核心与原则
〓〓一、道德的灵魂与总要求
〓〓社会主义社会的道德规范体系,其特性最集中地体现在它的核心与原则上。一定社会的道德规范体系,是一个社会的社会生活秩序、生活方式的道德要求的总和。在这许多道德规范之中,有一个贯穿于其中的核心与原则,其核心是其灵魂,而贯穿其中的是其基本原则。
道德规范的核心具有极重要的地位,它是整个社会主义道德规范的灵魂。社会主义道德的基本原则、规范和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等等,都要围绕着这个核心来发挥它自己的能动作用,并根据这一核心的要求去规范和激励人们的思想和行为,从而达到和谐人际关系,促进经济发展、维护社会秩序以及提高人们的思想道德水平的目的。
道德规范的基本原则是贯穿于所有道德规范之中的,对于所有的道德规范和道德要求都有着指导的作用。从一定的意义上看,一个社会的一切道德规范,道德要求,以及各个不同的场合的具体的规范与准则,都是这一社会的道德基本原则的具体应用。社会主义的道德原则,根据它的经济基础、政治制度和意识形态的要求,就是社会主义的集体主义的原则。
道德规范的核心,是一个社会道德的根本的、总的要求,是一个社会道德的总方向和出发点;而一个社会的道德原则,则主要是为了解决道德关系中的社会利益与个人利益的一个标准。道德所调整的人和人之间的关系尽管有许多方面,但主要来说就是人们之间的利益关系,也就是个人同他人、个人与社会的利益关系。
对于一个社会来说,在确定了道德的核心之后,即明确了道德的总出发点和根本目的之后,还必须有明确的道德原则,这两者是一个问题的两面。一个社会的所有道德规范的核心是道德规范的总的要求,一个社会的道德基本原则则对于所有其他道德规范起着指导的作用。
〓〓二、道德规范核心的内容
“为人民服务”的思想,是社会主义社会政治经济文化的客观要求。“为人民服务”作为社会主义道德规范体系的核心,体现了社会主义的基本政治制度的要求。社会主义及其共产主义的远大目标,就是要实现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最大利益。在市场经济的条件下,我们让一部分人先富起来,但最终目标是达到广大人民群众共同富裕的目的。当前多种经济成分并存,少部分人只知追求自己个人的私利,而忘了广大人民群众的利益。同时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社会的贫富差距在拉大,在这种情况下,我们强调“为人民服务”是社会主义道德规范的核心,就是要充分发挥社会主义道德的巨大能动作用,关心人民,爱护人民,扶危济困,帮贫救难,以维护人民利益为最高要求,从而形成一种团结和睦的新型人际关系和热爱社会主义的氛围。
一般而言,“道德”就意味着我们能够为他人、为社会着想,“道德”就是能够为他人“服务”,就是能够为国家、为民族、为社会“服务”,就是能够在社会生活中,在个人与他人的相处中,能够发扬一种献身精神,随时随地去关心别人,照顾别人。因此,道德就意味着一种“服务”精神。社会主义道德强调为人民服务,为社会服务,是社会主义道德的本质特征。五六十年代出现的向秀丽、雷锋、王杰等典范,以及新时期的徐虎、李素丽等,典型地代表了社会主义道德精神。
“为人民服务”有它的最高要求与普遍要求,它是最高要求与普遍要求的统一。它的最高要求,就是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它既是共产党、人民政府的宗旨,也是对共产党员和一切先进分子的要求。在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这一最高要求中,一心为公,大公无私等,都是它的体现。“为人民服务”的普遍要求,也就是低层次的要求,就是要求在人与人的相处中,要尽量做到替别人着想,力求有利于他人,有利于社会,使自己的行为能够给他人和社会带来有益的结果。
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不同的利益主体在遵纪守法和不危害他人利益的前提下,尽管他们的行为同时是为自己也为他人服务的,对于这种行为,在道德上就应当给予肯定。即使是一个个体劳动者,在他追求正当的个人利益时,只要他是依靠他自己的劳动,劳动产品货真价实,以求有利于自己,也能有利于他人,这种行为,也具有为人民服务的意义。在社会主义条件下,一切劳动者对于自己的正当利益的追求,它本身就包含着一种为他人为社会的思想。
“人人为我,我为人人”是为人民服务的低层次要求。给“人人为我,我为人人”以新的解释,可以看做是“为人民服务”的低层次的要求。“人人为我,我为人人”是一个在历史上早已存在的思想。西方文艺复兴以后,资产阶级的思想家们,曾多次以不同方式表述过这一思想,来反映资本主义商品经济条件下的人们的经济关系和伦理关系。如黑格尔就说过,一个人劳动时,他既是为自己劳动也是为一切人劳动,而且一切人也都是为他劳动。资产阶级的思想家们提出的“一人为大家,大家为一人”的思想,是针对中世纪“人人为自己,上帝为大家”的基督教思想的,曾产生过非常进步的作用。但我们要看到,“人人为我,我为人人”的思想,主要是从商品经济条件下的人们的行为结果来看的,并没有强调行为者具有“为他人”的行为动机。列宁第一个赋予“一人为大家,大家为一人”新的意义,把它作为新社会中人与人的关系中的一种起码要求,认为应成为普通劳动者的行为习惯和生活常规,并将它作为共产主义的纪律和共产主义的劳动态度的基础。
“为人民服务”是社会主义社会一切道德要求的最根本的出发点,离开了这个最根本的出发点,就不可能有有道德的行为。在社会主义社会中,一个人只有树立了“为人民服务”的思想。时时想着广大人民群众的利益,他才能坚持集体主义,才能够爱祖国、爱人民、爱劳动、爱科学和爱社会主义。
人民是集体的本体内涵。在一般意义上,集体范畴的抽象相当于整体范畴或社会范畴的抽象,集体包容的范围,不窄于在整体或社会意义上的包容范围。在特殊意义上,集体范畴又可具体化为代表整体或社会的某一集团、阶级与国家。就后一种意义而言,在人类历史中,曾经出现过多种多样的社会集体(集团),任何一个阶级也可以说是一个社会集体(集团),如无产阶级的集体,或资产阶级的集体。也有马克思所称的虚幻的社会集体,即这个集体(社会)并不代表其组成成员的普遍利益,而只是代表少数统治阶级的利益。因此,对于任何社会集体而言,必须首先回答它的集体的性质是由什么决定的。对于社会主义的集体主义,“为人民服务”作为道德规范的核心的意义,就在于从道德上明确地回答了社会主义这一集体的本体所在。也就是说,社会主义的集体主义的本体在于人民,而社会主义集体主义原则的精神就是为人民服务。
社会主义的集体主义原则所强调的集体利益,也就是人民的利益,是在社会整体意义上说的集体利益,也就是全体人民的利益或者说全国人民的利益,因此并不等同于某一地区、某一部门、某一单位的局部利益,这种以局部代全局的所谓集体利益,只是狭隘的“本位主义”。
“为人民服务”与集体主义是相辅相成的。“为人民服务”的思想,就包括着人民的利益、集体的利益高于个人利益的思想,也包含着为社会利益、集体利益在必要时牺牲个人利益的思想。在集体主义原则中,也同样体现着人民的利益是最高利益,要为人民的利益努力奋斗和献身的思想。“为人民服务”,强调的是我们一切工作的根本目的和出发点,都是为了广大人民群众的利益;集体主义原则,强调的是我们在为人民服务的活动中,在处理个人与社会、与他人的关系中,要能够从人民的利益出发,贯彻人民的利益高于一切的思想。同样,集体主义原则也把尊重个人利益放在重要位置上。从人民的利益出发,也就是把普通人民大众的个人利益,人民群众的利益放在首位,尊重人民群众,为人民群众着想。
在社会主义社会道德规范的五个基本道德规范中,爱祖国、爱人民、爱社会主义三个基本规范,是同“为人民服务”直接相联系的。对祖国的热爱是与对人民幸福的企盼内在相关的。而一个随时随地想到为人民服务的人,也就是一定能够爱护自己的祖国,保护自己的祖国,以至在祖国需要时,不惜牺牲自己生命的人。同时,我们所爱的祖国并不是一般的国家,而是社会主义的国家,所以,爱祖国也就是爱社会主义的中华人民共和国。
爱人民作为一个基本的道德要求,并不是一个空泛的口号,而是要有实际的行动,而所谓实际的行动,也就是在实际生活中能够做到为人民服务。
爱劳动、爱科学,也都同样与“为人民服务”密切相联系。一个人只有具备了为人民服务的思想和感情,有着对于人民大众的深切情感和责任感,深深地关注着自己的人民的福利与生活水平提高,才能热爱劳动、热爱科学,力求在自己的工作中,为人民做出更大的贡献。或者说,有了为人民服务的精神,他才能不以个人的得失,而以人民的需要作为自己行为的尺度,衡量自己的行为。
我们还应把“为人民服务”看做是职业道德、社会公德与家庭美德建设的指针,“为人民服务”贯穿于其中,是这个核心的具体化。职业道德的基本要求——爱岗敬业、诚实守信、办事公道、服务群众和献身社会这五个主要方面,如果没有为人民服务的精神,就不可能做到。而一个人立身之本也就在于自己所从事的职业,一个不尽职守的人难于做好本职工作,也难于能有什么为人民服务的思想和德行。因此,可以说爱岗敬业是为人民服务的基本方式。
在社会公德方面,助人为乐,发扬人道主义精神尤为重要。而助人为乐与人道主义精神本身就是为人民服务的体现。
家庭美德可以说是为人民服务精神培育的起点,如果一个人连起码的孝敬父母、慈爱子女的道德义务都不愿承担,也就很难说他还能帮助邻里、服务他人了。因此,可以说,“为人民服务”是贯穿在整个社会各个重要领域的从始至终的基本道德精神。
〓〓三、道德规范的基本原则
社会主义道德规范体系的基本原则是集体主义原则。集体主义的原则所要回答的基本问题是个人与社会、个人利益与集体利益的关系问题。因此,我们首先必须弄清个人与集体这对概念。
首先我们看看个人的概念。历史唯物主义认为,不可能离开人的社会历史背景,脱离人的具体的社会存在,来界定个人。从纵向看,个人表现为历史过程中的人,从横向上看,个人表现为社会生活中的具有个性的个人。纵横线的交叉点,就是我们所理解的个人的本质。
个人的本质与个人的“人性”并不是两个含义完全相同的概念。人性可以指人的自然属性,也可以指人的社会属性,但人的本质却只能是那种真正属于人的,把人与动物区别开来的人的特质。把个人的本质理解为人的历史性和社会性的坐标交叉点,其本意也在于此。因此,强调人的本质的社会性历史性,并不意味着抹杀个人的“人性”,更重要的是,强调了个人与个人之间的差别性及其个性的丰富性。任何个人都不是一个抽象的存在物,而是一种特殊的社会存在物,都是一种现实的个性的存在者。
伦理学上的个人,主要指的就是这种个性化了的,作为道德主体的个人。道德主体的个人是以生物体的个人和以作为历史主体的个人为前提的。人的自然生物性为道德主体提供了道德实践的自然生理基础,人的社会历史性,为道德主体创造了道德实践的社会交往条件。任何具体的个人,都是一定的社会关系来确定的,都是由具体的社会道德实践条件所确定的。因此,作为道德主体的个人,其道德个性,也只能在个体的社会道德环境中才能成立并积极地显示出来。
其次,集体的概念。作为哲学范畴的集体概念,首先是相对于作为哲学范畴的个人而言的。在这里,就最一般的意义而言,集体范畴的抽象相当于整体范畴或社会范畴的抽象。集体包容的范围,应不窄于整体或社会包容的范围;就特殊意义而言,集体范畴又必须具体化为代表(无论是实质上代表,还是真正代表,还是虚假代表)整体或社会的某一集团、阶级或国家。因而,当我们在界说个人与集体的相互关系时,通常是把它理解为个人与整体的关系、个人与社会的关系,或具体理解为个人与代表整体或社会的集团、阶级或国家的关系。
理解个人与集体的概念是我们理解这一原则的前提。社会主义集体主义原则中所说的“集体”,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就是最广大的人民群众,或者说,是享有政治权利与经济权利等各种合法权利的公民全体。“人民”或公民全体是这一集体的本质规定和本体性内涵。而集体利益,也就是最广大人民群众的利益。集体是人民的集体,集体所意指的社会,也就是最广大人民群众为主体的社会,这种社会利益,也就是人民群众的最高利益。
把集体概念理解为一个与整体、与社会相等同的概念,必然产生集体在代表整体时的真假程度问题,也就必然存在虚幻的集体、真实的集体和现实的集体。
虚幻的集体,就是既不代表整个社会的普遍利益,也不代表隶属于这个集体之中的各个成员的个人利益。这种虚幻的集体之所以不代表整个社会的真正的普遍利益,本质上是因为这种集体对社会整体来说是虚幻的。这种集体的虚幻性是为阶级社会中的占统治地位的统治阶级的利益特性所决定的,一方面,它在主观上要充当整个社会的普遍利益的代表,但为了维护自己的阶级利益,又必然要牺牲别的阶级的利益。这种以社会普遍利益的代表身份出现的占统治地位的剥削阶级集体,只是一种冒充的集体。这种集体对于这种集体的成员来说也是虚幻的,它并不代表或不能代表隶属于这个集体之中的各个成员的利益。这种虚假的集体一开始就是与个人对立的,呈现一个反个人的倾向,成为一种个人的异己力量。
真实的集体是相对于虚幻的集体而言的。虚幻的集体既不能代表社会的普遍利益,也不能代表各个成员的个人利益,而真实的集体之所以真实,正在于它从根本上消除了这一切的虚假性和虚妄性,把社会普遍利益与个人利益真实地统一于自身。
真实的集体是自由人的“自由联合体”。与虚幻的集体相反,这种“自由联合体”是人们在克服了受到偶然性支配的障碍后,必然地、自由地选择的一种联合形式。由于消灭了把人与人对立起来、把个体与人类分割开来的旧式分工和私有制,他们不是以阶级成员的身份出现,而是以个人的身份出现的,他们结成这个新集体,不再是他们得以发展的新的桎梏,而是他们获得新的自由的前提条件:“它是个人的这样一种联合(自然是以当时已经发达的生产力为基础的),这种联合把个人的自由发展和运动的条件置于他们的控制之下。”《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3卷,人民出版社1960年版,第85页。在这个联合体中,“每个人的自由发展是一切人的自由发展的条件”《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一卷,人民出版社1972年版,第273页。。
这种理想的集体,自由人的“自由联合体”,是共产主义社会高级阶段才能实现的人们相互联结的形式。也就是说,只有到了与共产主义社会相适应的那个历史阶段,这种理想的集体才能实现。
我们今天处在社会主义社会的初级阶段,这个理想的集体对于我们来说,我们应当把它看做是一种理想的未来目标,而不是已经实现了的现实。我们现在的现实,已经在很大程度上克服了以往那种集体对于社会成员而言的虚幻性,但是,离理想的集体还有很大的差距。这种差距,只能在伴随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向更高阶段过渡的进程中逐步缩小。从以往的剥削阶级占统治地位的虚幻的集体到人民当家做主的社会主义集体——现实的集体,是一种超越了虚幻的集体又带有明显不足的集体。目前我们处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社会生产力水平还不发达,以公有制为主体的多种经济成分并存,目前还只有一部分人先富起来,社会财富按劳分配与按资本分配,形式平等而事实不平等,还有体制等多方面原因造成的利益分配的不公正等,这些现实状况决定了在这个集体中,个人与个人的关系,个人与集体的关系,总是不可能达到理想状态。但是,又要看到,我们的现实的集体,在一定意义上已经具备了未来理想的集体特性,我们的道德规范的核心及基本原则体现了这种集体的特性。只是相对于理想的集体,它处于一个初级阶段。从现实的集体到理想的集体,还有一个漫长的过渡时期。
集体主义原则所要回答的主要问题,是个人与集体的关系问题。社会主义道德原则认为,个人与集体处于一种辩证统一的关系中。个人总是集体中的个人,集体总是个人组成的集体。在这个意义上,个人总是集体性的个人,或者说,体现为个人的集体性。个人的集体性,实际上也就是个人的社会性,除了强调个人的社会历史性外,在伦理学意义上,也就是要强调个人客观上必须担负的社会责任,强调个人的这种集体使命感。这就是说,集体中的个人,无论是作为阶级成员加入集体还是作为个人加入集体,客观上都与这一集体息息相关,受这一集体制约,承担这一集体所赋予的职责、使命,并在这一集体中活动。脱离了这一集体,个人就丧失了作为这一集体的成员的资格,既无须承担这一集体的义务,也无权享受这一集体的成员能够享有的权利。个人所具有的这种社会集体性,使得它总是作为一个集体(一个社会)的组成成员而存在。个人有可能离开某个具体的集体而存在,但它不可能脱离最大范围意义上的集体——社会而存在。人由于一开始就生活于社会(经历了社会化),所以他总是一个社会存在物,即使他远离人群,孤身一人,他依然有着社会赋予他的思维及其价值观念。
其次,我们要看到,集体的个人性。不可能想象一个没有个人的集体。但是,从伦理学上看,我们更强调作为具有道德人格的道德主体对于集体的意义。或者说,对于组成集体的个人而言,普遍个体的存在对于作为有生命、有特性的集体而言,决不是可有可无的,是个人的道德特性决定了集体的特性。集体之所以存在,集体之所以成为有机体并富有活力,离开了具有道德特性的个人是不可思议的。没有道德特性的个人的集体,必将是空洞的、死气沉沉的。抽去了个人、集体将成为虚无,抽去了个人的道德特性,也就没有一定道德特性的集体。
从另一种意义上看,由个人组成的集体又并不等同于个人的简单相加。集体的生命如同有机体的生命一样,离开了它的组成部分也就不成为集体,但集体一旦为个人所组成,又必然不等同于个人的简单相加,而获得了自己的生命意义,并呈现一种超然于个人并与个人对立的特性。在这个意义上,集体与个人既是对立的又是统一的,既制约个人又驱动个人,既超然于个人之上又蕴含于个人之中。另一方面,集体与个人的这种对立、制约和超然的关系,从集体角度看,处于主动地位的是集体,集体是这种关系的第一原动力,但从个人方面看,个人也不是简单的被动的承受者,而是能够在发挥个人的主体能动性的同时,反过来又处于主动的地位,成为双向运动的第一推动力。在这种意义上,个人的能动性对于集体来说,就成了矛盾的主要方面,成了起决定作用的因素,但前提仍然是在集体中,是在集体的制约下发挥其作用。
个人与集体是一对关系范畴,个人只有在集体中才能得到界定,集体也只有通过对个人的描述才能确定地把握。但两者哪一个更为根本?这就是现在流行的何者为本位的提法。集体主义原则认为,集体(社会)是本位。是社会决定个人,社会决定个人的特性,“在现实性上,人是社会关系的总和”。社会决定个人的历史命运,决定个人究竟能在多大程度多大范围对于社会历史起作用。当然,集体主义原则并不否定个人在社会中的能动作用,但个人的本质,个人的社会历史特性,是为特定社会背景(文化背景、社会历史背景)所规定的。个人不可能离开社会去创造自己的历史。同样,社会也离不开个人,没有个人,集体就成为虚无,但个人所组成的集体,不是为个人的特性决定社会集体,恰是社会集体在总体上、在根本的意义上,决定个人的特性,是有什么社会条件,产生什么样的人物。任何社会总是提出历史所成熟到了可能提出某种问题的时候,才提出某种问题,历史总是在成熟到了能够解决某种问题的时候,才有可能解决某种问题。历史总是造就可能造就的人物。但从个人方面看,个人也决不是无所作为的,个人可以在历史所能给出的条件下,创造自己的历史和人类的历史,并从中感受到生命的意义。没有个人的创造,任何历史的机遇都会丧失。
关于集体与个人的关系是我们理解社会主义集体主义原则的前提。社会主义集体主义原则的产生还有自身的历史根源。作为社会主义道德规范体系的基本原则的集体主义原则,其前身是无产阶级的集体主义原则,它产生于无产阶级与资产阶级的历史斗争之中。它最初是无产阶级在经济上政治上用来指导无产阶级自身革命活动的一种政治原则。无产阶级与资产阶级的政治斗争,如果仅仅靠无产者个人,是无从与资产阶级相抗衡的,无产者个人只有联合起来组成一个强大的无产阶级集体,才能赢得这场阶级大搏斗并取得最后胜利。如果没有无产阶级集体,无产阶级革命是不可想象的。而无产阶级集体进行革命活动就需要有一个统一行动的原则,这就是集体主义原则。其次,对于集体主义原则,必须把它等同于共产主义,即这场革命的目标,是要确立一个这样的社会原则:使个人重新驾驭自己的社会条件,将个人自由发展的条件重新置于个人控制之下,使个人在集体中得到自由发展。
社会主义道德的集体主义原则,它是作为政治原则的集体主义原则在道德领域里的具体实施。它体现了马克思主义的政治学、经济学和道德学说在根本方向上的一致性。从这个意义上,我们可以看到,它作为社会主义道德规范体系的基本原则,是客观历史进程的必然产物。
集体主义作为社会主义道德规范体系的基本原则,还必须要有其现实的依据,它既必须是在现实生活中可行的,又必须是真正现实道德生活的主要调节者。
从可行性上看,以生产资料公有制占主导地位的社会主义所有制形式,是集体主义原则得以实施的经济基础前提。以工人阶级为领导,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国体,以人民代表大会为政体的政权形式,为集体主义的实施创造了直接的政治前提,以一定程度的社会主义觉悟为基础的广大人民群众的思想道德素质,为集体主义的实施创造了直接的思想前提。
从道德调节手段上看,集体主义是多年来现实生活中主要的调节手段。在现实生活中,人们在道德行为或道德观点上的不同看法、矛盾与冲突,主要可归结到个人与他人、个人与社会的关系问题上。道德生活中发生的这样那样的问题,在一定的程度上也可看做是在个人与他人、个人与社会的关系上的问题。因此,以什么原则来调整个人与他人、个人与社会的关系矛盾,就成为道德生活的一个主要问题。不把集体主义作为原则那就必然把个人主义或利己主义作为原则,二者必居其一。实践表明,以集体主义作为原则来调节人们的道德生活,对于改善社会风气、推动社会的道德进步,以及提高人们的道德素质,都是个人主义所不可比拟的。
社会主义集体主义原则最重要的任务,就是调节社会主义社会的各种利益关系,其中最重要的就是调节集体利益与个人利益的关系。从总目标上看,社会主义集体主义原则,是要在社会主义社会中,使集体利益与个人利益能够实现辩证的、有机的统一。这种统一的利益关系形式,是社会主义集体主义原则所追求的现实道德目标,因而也必然成为社会主义集体主义原则的核心内容。
在这里,我们首先要明确集体利益的概念。它是最广大人民群众的各种利益的总和,或者说,是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整体利益。当国家利益代表或体现了人民的利益时,可以把它看做是以国家利益形式出现的人民利益。
其次,个人利益的概念。个人一切需求的总和。这些需求首先是个人经济上的需求,因而往往指是个人经济利益;其次,还包括个人在政治、文化、精神诸方面的需求,因而又可指个人的政治利益、文化利益及精神利益等等。对于个人利益,还应区分正当利益与非正当利益。个人正当利益包括以下内容:个人的正当利益是一种客观性的合理的需求,它就是个人一切正当需求的总和。在一定的社会条件下,个人的正当利益就是一定的条件可能满足的个人的存在与发展的基本需要;同时,个人的利益需要是否正当合理,又有着特定的社会阶级的标准,一般而言,个人的需求是受到具体的个人所处的社会经济结构中的地位的规定的,因而人们可以从这种规定的合理性与否的意义上来看待个人需求的正当性。因此,衡量个人利益需求是否正当,首先就要看一定的社会条件可能满足个人需求的程度,以及个人的欲望是否超出社会的可能;其次则要看他的社会地位的规定性本身是否合理,在阶级社会,由于存在着冲突的阶级地位与阶级利益,因而往往有着相互冲突的理解。个人正当利益受到一定的历史条件的制约,在某一时期,某种环境中为正当的个人利益,在另一个时期,则可能为不正当利益。在社会主义社会条件下,个人正当利益包括所有通过合法途径或在不违反法律规定的前提下获得的利益。
在社会主义的集体主义原则中,集体利益与个人利益的辩证统一,包括如下三层意思:
第一,集体主义原则强调集体利益与个人利益的统一。这种统一,一方面意味着集体利益对于个人利益来说,它不是虚幻的,而是真实的,是个人的集体利益。这种集体利益,既统辖个人利益,又不与个人利益异化。因而在集体主义原则中,应当尽量消除以往的集体在利益关系方面的那种反个人性,使集体利益最大限度地成为尽可能多的个人利益的真实代表。这种统一在另一方面,则意味着个人利益对于集体利益的依赖性,即这种个人利益不是脱离集体的纯粹的个人利益,而是集体的个人利益。如同个人利益对集体利益是至关重要的一样,集体利益对个人利益来说也是至关重要的。因而集体主义原则强调个人利益的集体性,反对个人主义,反对利己主义。
第二,集体主义原则既强调这种统一性,又强调两者的辩证性。首先,集体利益作为个人利益总和的载体,应当成为个人利益最集中、最权威、最现实的代表,同时又看成是个人利益的价值导向目标,使个人利益不至于偏离它所隶属的集体道德的奋斗目标。其次,个人利益作为构成集体利益的因子,又必须是极其活跃的,健康发展的。惟其如此,集体利益本身才会愈加体现出与个人利益的根本一致性。换言之,个人利益要成为正当的,必须向集体利益负责,并经过集体利益的过滤与导向。而集体利益要成为真实的,也必须向个人利益负责,切实把个人利益看成是集体利益的组成部分,并以个人正当利益实现的多寡程度来衡量集体利益实现的程度。从这个意义上看,也可能说个人利益对于集体利益有着过滤和导向性的作用。个人利益作为集体利益的过滤器,要起到筛选真假集体利益的作用,使与个人利益发生关系的,是真实的或现实的集体利益,而不是虚幻的或虚假的集体利益。个人利益作为集体利益的价值导向目标,要起到保证集体利益发展方向的导向作用,使集体利益尽可能多地体现最大多数人的利益,从而使集体利益不致于向与个人利益绝对对立的虚幻实体的方向发展。
第三,集体主义原则承认,在社会生活中,在某些具体情况下,集体利益与个人利益又往往会发生矛盾。社会主义的集体主义强调,在这种情况下,必须坚持集体利益高于个人利益,即个人应当以大局为重,使个人利益服从集体利益。马克思主义者对这一原则的运用,不是任意的,而是要处处考虑到实际情况,使这种矛盾得到很好的解决。集体主义认为,只有在特殊情况下,如国家遭受到敌人的侵略,人民生命财产遭到危险,才要求个人应当为集体利益而献身,直到牺牲自己的生命。社会主义的集体主义之所以强调个人利益要服从集体利益,归根到底,既是为了维护整体的共同利益,也是为了维护每个人的共同利益。
第四,社会主义的集体主义,不仅不会妨碍个人利益,而且它的重要功能,就是要保证个人正当利益的实现,使个人的才能,价值能够得到最好的发挥,这不但不与集体主义思想相矛盾,而且,它完全是集体主义思想的应有之义。马克思主义认为,只有在集体中,个人才能获得其全面发展的手段,只有在集体中,才可能有个人自由。对于集体主义来说,只有个人的价值、尊严得到了实现,个人的正当利益得到了保证,个人的主体性得到了发挥,集体才有更强大的生命力。因此,集体主义既强调集体利益高于个人利益,同时也强调,只有在真正的集体中,才有个人利益的实现,也就是说,同时强调个人利益与集体利益的结合。
第四节〓社会主义社会
的现代道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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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改革开放、市场经济体制建设,我国正在进入一个现代性的社会。现代道德是与市场经济体制和现代性社会的经济、政治、文化要求相适应的道德,它是时代性的内容在道德领域里的体现。江泽民同志提出的建立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适应的道德体系的问题,正是体现了这样一种时代性的要求。
〓〓一、市场经济与现代道德
我国的经济运行方式从计划经济体制向市场经济体制转型,表明我国正在跃入一个现代性的社会。在这里,我们是从“传统”与现代相对应的意义上使用“现代”这一概念的。经济生活的深刻变化导致了社会生活的全面而深刻的变化。它涉及到社会政治、社会结构、生活方式、社会意识、价值观念等各个方面,从而使得社会生活从整体上有着与传统社会相对应的现代文明。那么,何为“传统”,又何为“现代”?
“现代”(modern)、“现代性”(modernity)、“现代化”(modernization),是近年来国内外学者谈论最多、使用频率最高的概念群。这一概念群的概念内涵源生于“现代”这一概念。从最一般的意义上看,“现代”这一概念是与“传统”相对应的,现代社会实际上是指一种与传统社会的特征根本不同的社会,即现代化的社会。在这里,“传统”这一概念指的是一种过去社会形态,一种以自然经济、农业文明为依托的社会形态。判断一个社会是否进入现代化的社会,主要依据是它的社会生产体系以及交换体系是否已经完成了从自然经济到商品经济和市场经济的转换。我们强调计划经济体系下的社会经济仍是一种具有传统意味的经济,那是因为,计划体制下的经济仍是一种半自然经济,即不受价值规律支配的产品经济。在这个意义上,计划经济体制的时代仍然没有步入现代化的社会之中。
在人际关系或道德关系的意义上,传统社会与现代社会的一个根本区别就在于臣民关系、主奴关系与平等公民关系的区别。在传统社会中,个人都从属于某个氏族、部落、家庭、家族、宗族或某个行会、首领、领主,你从一生下来就有了某种确定的身份,出身于平民或贵族,你的确定不移的身份决定你的价值及其人生责任。社会主义制度的确立从根本上改变了以往的臣民关系,但计划体制下的个人延续了传统社会的人的这一特性,人对一定单位部门的依附性使人们具有某种确定的身份归属。市场经济体制下的人的流动性及其劳务市场的确立,人的劳动力的商品性得到承认,使人们从身份的约束中最终解脱出来,最终使人们从传统的差别的身份进到自由平等的人格的公平身份;与此相应的是,现代社会公民之间的关系是一种平等关系;个人与社会群体的关系不再是一种线性的个人与群体的隶属关系,而转化为一种较为复杂的社会合作关系。因此,随着从计划经济体制向市场经济体制的过渡转型,以及一个现代性的社会的降临,以至于人们把正在发生的相应道德称为现代道德。而所谓现代道德,无非是体现了现代人伦关系的社会道德。
应当看到,这里使用的现代道德这一概念,并不是在社会政治意识形态意义上,而是在社会学意义上。从道德主体看,我们的道德仍是社会主义的道德。但任何时代的道德都具有时代的内容,体现时代的特征。如在中国封建社会,占主导的社会道德是中国传统的封建道德,但在不同的历史时期,则呈现不同的时期特征。在周公那里,是以“德”为核心,在孔子及孟子那里,是以“仁”或“仁义”为核心;而到了两汉时期,则以“孝”为核心;而在宋明时期,则是以“天理”为代表。道德总是具有历史的道德,我们的社会主义社会的道德,在新的历史发展时期,由于社会生产力的发展以及社会经济体制的变化,必然要求与之相适应的新形态的社会道德。当经济的发展表现出新的阶段性的特征时,道德也必然出现新的阶段性的特征。现代社会必然要求有相适应的现代道德。并且,这种现代性道德并不是一种与我们的主导性的社会主义道德相背离的道德,而恰恰是与我们的社会主义的社会制度相适应的,它是我国的经济生产方式在新的历史阶段的体现。
应当看到,在我国的计划经济体制条件下,我们的主导性道德也有它的历史特征。这种特征是与计划经济的指令性相适应的,它就是我们现在所说的对于社会主义道德的“左”的理解,即片面强调个人对集体的服从性,甚至抹杀个人的正当利益需要。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则是以强调个人与集体的辩证统一为特征,在尊重集体利益的前提下,重视个人利益。
同时,在计划体制下的高度集中统一,体现在社会活动的主体性上,则取消了经济主体的主体性,企业在完成上级的指令,车间在完成企业下达的指令,班组在完成车间的指令,个人在完成班组的指令。企业没有独立的法人特征,没有生产与经营的自主权,只是被动的指令意志的工具,个人也没有自己的经济活动的选择权,同样也是被动的指令的工具。市场经济活动是以经济活动主体自身的需要为机制的活动,经济活动的主体从被动的指令执行者的地位转换为自主活动者,从而打断了计划体制下的纵向联系的特征,将其转变为多元主体间的横向联系。在计划经济体制下,可以说只有一个意志主体,在市场经济体制下,则是多元普遍主体。与此相联系,则是多元主体间的平等尊重以及以诚信为核心的社会契约伦理成为现代社会道德的核心。
我们把上述特征联系起来,就可以发现,人对人的依附性、服从性、轻视甚至抹杀个人利益,都是传统社会的传统道德的特征。因为传统社会人对人的依附,也就必然轻视依附者的利益需要。同时,所谓依附者自身也就意味着取消了他的主体性。而主体性、对个人的尊重以及诚信伦理,都是现代道德的要求。当然,我们这样讲并非是不讲服从,而是讲处于某种道德的中心地位,如果仅仅是服从,或片面强调个人对集权的绝对服从,就会体现出对个人利益的忽视甚至抹杀。从伦理学上看,这里还有一个将政治服从与道德意志的自愿遵从相混淆的问题。任何人作为一个政治组织的成员,或作为一个行政组织的工作人员,都应服从其上级的决定,但这并不等于从道德上看,绝对服从上级也是一个伦理命令。如果这样认识问题,等于取消了伦理学。道德行为的前提在于意志自由,在于其主体性,在于内在信念。正是在这个意义上,我们可以把传统道德看做是对人的道德精神的扭曲,而现代道德则是对人的道德精神的回归。
个体意志主体在伦理领域里的确立,必然带来一系列的伦理变革。如进取精神、创新精神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就有了突出重要的意义,进取与创新都需要发挥个体主体的主动性、积极性,任何不思进取、安于守成的思想与精神都不能适应现代社会和现代经济的发展。而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契约伦理是一个带有全局性、普遍性的伦理课题。建立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适应的道德体系,这是一个需要我们认真研究的课题。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人作为主体的地位才得以真正确立,多元主体才具有普遍的社会意义。多元主体与主体的普遍化,改变了具有传统社会特征的、计划体制下的等级服从关系。普遍化主体的出现,带来了经济生活的契约化。我国经济向市场经济体制过渡转型,一个最重要的表征就是经济生活的契约化过程。自从改革开放以来,作为契约化经济的法律表现形态,经济合同从无到有,从个别购销活动发展到包括加工承包、技术合作、技术转让、联产联营,不动产租赁,企业承包、拍卖投标,中外合资合作经营等广义的经济交往活动,表明我国的经济契约化的不可阻挡的社会进程。社会新经济秩序创立的实质意义,就是经济关系的市场化与契约化。从计划经济演进到市场经济,从单主体经济向多元主体和互主体经济生活演进,进行以经济利益、经济责任、产权关系的渐趋分割和明晰为特征的改革,其经济活动的基本倾向就是经济关系的契约化。尽管在现实的经济活动中,由于市场发育还不完善,政府与企业的关系还不明晰,以及不正当竞争的存在,都给经济生活的契约化的过程带来重重阻力。但随着经济生活过程中的主体性的增强以及市场的完善和改革的深化,我国经济生活的契约化是不可逆转的。现代契约观念已进入现代经济的生产、流通、消费、分配的全部领域,我国经济制度秩序追随现代世界经济的现代化,一个必然的结果就是经济秩序的全面契约化。
经济生活的广泛契约化,意味着更为广泛的社会生活契约化时代的到来。首先,经济生活的契约化在于社会经济生活的基础已经不是人对人的依附性,不是身份决定人的地位、责任,而是自由、平等的主体以及交互主体间的关系,正是平等主体的交互关系构成了经济生活的前提。其次,从传统到现代,自由平等的普遍主体不仅是经济领域里的活动主体,而且也是政治生活、文化生活以及其他社会生活领域的主体。英国著名法学家梅因曾指出,从传统社会到现代社会的运动,就是从身份到契约的运动。传统社会是身份决定人的地位与价值,而在现代社会,则是契约构建人的地位,依据契约进行社会活动。西方社会从封建社会发展到现代资本主义社会,就是一个以新型的(契约)经济关系战胜封建的(身份依附)经济关系的过程。随着一个现代性社会的到来,则是政治契约、经济契约、社会契约、身份契约以及姻婚契约等全面性的契约关系或契约观念的出现。这也表明契约概念已经进入到政治学、法学以及社会哲学等领域。
政治契约是近代以来的自然法理论的核心内容并在几百年来的政治实践中体现出来。政治契约的基本思想是所有的政府都有赖于人民的同意,政府是受个人的委托而成立,国家的权力是基于公民个人的自由转让。权力的主体是人民,政府是受托管者。正如毛泽东所说:“我们的权力是人民给的。”人民同意或者说权力的转让是通过法律来实现的,法律代表公意,是最大社会范围内的契约。政府与公民的关系是法律规范下的关系。
身份契约是指在现代社会中,社会等级身份已经破除,自由平等的公民是社会的主体,而公民身份的确立是由契约来设定的。也就是说,在现代社会中,不是具有一定身份的人才有权利订契约,而是人人都由订立契约来确立自己的身份。如劳动用合同所确立的工人身份,单位聘用的双向同意(这本身就是一种契约)所确立的教师或工程技术人员等职业身份以及大学生毕业分配的双向选择所确立的职业身份。
社会契约是指一切相对独立的社会利益个体与利益集团的关系的契约化,或者说由契约来加以构造。在现代社会,不由契约来规定的社会关系(即使是私人领域里的社会关系)已经所剩无几。以往国家政府与企业的关系是上级与下级的隶属关系,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则转变为契约关系,即企业依法纳税,政府承担它对企业所负的责任,而企业则承担它对政府与社会的责任。在现代社会,契约关系已经进入私人生活领域(如姻婚契约),而家庭财产共有制和分割制的确立,则进一步把家庭关系契约化了。
契约的社会化,使得个人、单位、组织、政府都处于一种平等的契约关系中,不仅各自的位置为契约所规定,而且所应享有的权利及承担的义务也都由契约加以确定。不论是经济生活、还是政治活动;不论是在私人生活领域还是在社会公共生活领域,契约都已经介入其中,并使所有活动都具有契约的性质。在这个意义上,现代社会就是一个契约化的社会。梅因指出社会进步的运动,是一个从身份到契约的运动。这一论点表明,契约在社会生活中的成分的多少,是传统社会向现代社会的迈进指标。
那么,何为“契约”?在哲理层次,现代“契约”概念所要表达的,是两个有着独立行动的主体,基于当前关系而规划未来的关系。这种规划就是一种约定,正如美国《法律重述》第二版所说:“所谓契约,就是一个或一组承诺,法律对于契约的不履行给予救济,或者在一定意义上承认契约的履行为一种义务。”[美]费克尼尔:《新社会契约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4年版,第4—5页。
这里的“约定”或“承诺”,至少包括以下几个因素:(1)复数行为主体或当事人。约定或承诺至少是在两个主体之间进行,因此,契约的确立,表明了一种人际关系的建立。(2)复数性的当事人的存在又无疑是以当事人的订立契约的能力与履行承诺的能力为前提的。(3)订约作为一项承诺,是双方意志的体现,是承诺人的意志与受诺人的意志的体现,换言之,它体现了对对方人格的尊重。(4)约定表明了两个主体或多个主体的某种程度的一致,意味着某种契合、共识或合意。(5)约定意味着某种责任或义务。它需要相互承担义务与责任,也需要相互自我约束,而约束又意味着对对方的权利的尊重。
以上契约的内涵,也可说是具有伦理意义的内涵。所谓契约伦理,也就是在契约层次上的、对于经济活动及其他民事活动等领域里给予法的规定的行为规则及其体现这类规则的伦理精神。换言之,契约伦理也就是在契约的范围内体现的伦理观念。契约伦理观念是一定社会伦理观念的一部分,在现代社会,则是社会伦理的集中体现。在上述契约内涵意义上,我们可以更扩展开来讨论契约伦理。具体说:1.契约以信用伦理为基础,为贯穿契约活动的始终。这是任何时代的契约得以成立的先决条件。即使是人类的远古时期,也只有在订约的双方有着诚信精神的前提下才能有实际意义。在现代经济是以商品的等价为媒介的经济,交换契约和买卖契约成为整个经济的基础,而信守承诺则成了整个经济秩序得以维持的最基本规范。〓〓〓
2.自由意志与平等观念。契约的自由意志观念强调契约是订约主体的自愿行动,强调人人都有订约的自由与权利,而任何个人组织或权力部门都不得通过威胁、利诱或行政手段强制他人或法人实施契约行为,不得剥夺他人或法人的订约权利和履行契约的权利。契约的平等观念强调任何自然人或法人都有订约的主体资格和权利,自然人不因社会地位高低而有贵贱之分,法人也不因财产多寡而有区别。在契约关系和契约活动中,任何个人和团体机关,包括国家机关,都应是在平等对待的原则中进行,都应依法承担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3.权利与义务观念。人们订立了某种契约,就有为契约所规定享有的权利,同时也就负有享有权利所应负的义务。在契约中的权利与义务是统一的,仅享有权利而不承担义务或仅承担义务而不享有权利的契约都是不合法的,都应宣布无效。契约中的权利与义务的对等性是普遍主体的平等性要求的体现,只有责任义务而没有权利的传统性观念,在契约伦理中没有地位。权利义务的对等观念是契约伦理的基本要求,并且是保障契约活动顺利进行的基本伦理内容。
4.协作观念。契约本身是一个或一组承诺,也就是对于未来关系的一种双方的约定。然而,它的实现还有待于订约双方的协同努力。没有双方的通力协作,契约的履行就是一句空话。协作观念在现代社会又有着特别重要的意义。这是因为,现代社会是一个在高度社会分工基础上的社会化商品生产的社会,任何一项社会工程的开展都需要跨行业、跨领域多方面的共同努力和通力合作。这种广泛的多方面的协作,都是在契约的形式下进行的。契约把分散的个人、单位组织起来。契约作为纽带,把不同领域、不同行业的人联系起来,通过契约协作形成了一种契约性的社会团结。但是,如果没有协作精神,契约在现代社会也就难以行得通。
在现代社会,契约不仅在经济领域而且几乎在所有重大社会生活领域起着不可或缺的作用,契约伦理观念就是我们现代道德建设的重点所在。
〓〓二、市场经济的道德要求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构以及相应的社会生活的变化,引发了具有全社会意义的社会主义的现代道德,同时,市场经济作为把一切生产要素都纳入其中的经济活动方式,本身就是大社会环境中的一个亚层次的社会,一个经济社会。把市场经济作为一个经济社会来理解,我们就必然认识到,市场经济不仅必然产生与之相应的现代社会道德要求,同时也具有一定的内在道德机制。市场经济需要伦理规则或道德规范来进行调节。实际上,契约伦理本身首先是市场经济的伦理要求,其次才是现代社会的伦理要求。因此,以下我们虽然没有把契约伦理包括在内,实际上已经把它看做是市场经济最基本的伦理要求。
(一)社会主义的功利原则。社会主义功利原则是市场经济最主要的伦理原则。市场经济是以利益驱动为机制的经济活动,抽掉了这种功利动因,也就没有市场经济。现代经济运行的内因,来自于对功利(或物质利益)的追求,离开了利益杠杆,现代经济秩序显然难以建立起来。人的功利追求在市场经济活动中起着特殊重要的作用。所谓功利,是指某种东西有利于实践主体,会给实践主体带来功效与利益。功利追求是作为实践主体的人,在人的物质生活需要的推动下,在从事具有功利意义的活动中的一种追求。人作为物质需求的实践主体,具有人类(共同体)、人群共同体和个体这样三种形式。人类主体的丰富性内涵在于这三者之全体,把人的功利追求孤立地理解为某种主体形式的功利追求是片面的,不正确的。我们应当从实践主体的这样三种形式上全面把握人的功利追求。社会主义功利原则是在这种全面性的意义上反映了人的功利追求的伦理本性。马克思主义对无产阶级运动的理解,就是关切到人类的未来、群体(无产阶级)和个人(无产者和绝大多数人)三类利益(功利)需求的。社会主义功利原则所内涵的功利追求,包括了这样三个方面的内容。首先,我们仍然葆有我们的社会理想的承诺——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道路,它所体现的乃是追求一种更符合人类完善理想的社会构成形态,因而本身就是人类进步利益的体现。其次,从民族、国家、人民大众的群体实践主体的意义上看,社会主义的功利追求,就是邓小平同志精辟概括的“三个有利于”,即有利于发展社会生产力,有利于增强综合国力,有利于提高人民的物质文化生活水平。正如毛泽东所说:“我们是以占全人口百分之九十以上的最广大群众的目前利益和将来利益的统一为出发点的,所以我们是以最广和最远为目标的革命的功利主义者。”《毛泽东选集》(合订本),人民出版社1991年第2版,第864页。在当前的社会历史条件下,在人民群众不断增长的物质文化需要同落后的社会生产力之间的矛盾仍是这个历史时期的主要矛盾的现实条件下,在“三个有利于”意义上的社会主义功利追求,就是社会主义的功利原则的基本内涵。社会生产力的发展,人民生活水准的提高,综合国力的增强,是建设一个富强、民主、文明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的最基本的物质基础。第三,社会主义功利原则,表现为对于市场经济条件下普遍的人民群众的利益需求的满足。功利原则对于一切遵纪守法的诚实劳动所得或资产利益所得,给予道义上的肯定与保护。普遍社会成员的功利需求,是市场经济保持活力,人民幸福、国家富强的最深厚、最广大的社会动因。社会整体的经济效率,究其根源,在于普遍个体的创造性原动力,个体的创造力源于有着自我利益需求的主体自身。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的社会实践尤其是开放地区的社会实践表明,要使社会团体及个人的功利追求更好地发挥其有利于社会的作用,就要使社会团体及个人有足够的个人利益。自我利益的不断满足,激发了作为社会主义建设主体的企业等社会团体和广大劳动者,充分地发挥其积极性和创造性,实现它(他)们对社会的价值。另外又要看到,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社会整体(民族、国家)意义上的功利价追求,虽然是一种高于特殊个体的普遍性要求,但受到“小河有水大河满”的逻辑制约。同时又要看到,普遍性的规定又并非是这样完全被动。它实际上作为一种精神理念,一种价值范导,为亚层次上的实践主体的功利追求提供了导向,使之健康发展。多层次的实践主体之间存在着相互制约、相互规定的关系。在这个意义上,社会的善与个体的善是内在统一的。当然,我们也应看到个人的特殊利益追求与普遍意义的社会整体利益有着内在冲突的可能。正因为有着这种内在冲突的可能,所以更应强调社会普遍利益和整体利益,或者说,最广大人民群众的利益对于个人利益所起的价值导向作用。
(二)公平原则。公平(公正)原则是市场经济健康有序的运行的基本伦理要求。市场经济高效率是与公正有序的市场运作秩序相关的。没有公正的市场环境,就没有市场经济应有的效率。市场经济的高效率为市场经济的公正秩序所保证。现代市场经济是建立在社会化大生产的基础上的。因此,市场经济的公平或公正原则首先是生产领域里的分配公平(公正)原则。现代化的大生产以社会大分工为前提,它所依赖的是劳动主体的天赋能力及后天习得技能的充分发挥。劳动主体的素养、技能及熟练程度,对于现代科技条件下的生产的顺利进行,存在至关重要的作用。因而,合乎其内在特性的分配原则必然承认劳动主体的天赋能力、技能上的差别,从而拉开收益分配上的档次,形成全体成员在劳动成果所得上的不平等,从而激发劳动主体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形成高效率的社会生产力。具体来说,这一分配原则要做到公正的分配,也就必须承认不同的劳动主体对于社会的贡献有着质与量的不同,从而对于不同的劳动贡献给予不同的报酬。换言之,承认等量劳动和等量贡献的人所应得的报酬是同等的,也承认不等量的劳动和不等量的贡献的人所应得的是不同等的。并且就全体劳动者而言,由于劳动主体的先天和后天的原因,他们相互的劳动贡献之比绝对不是等量的,因而承认在社会全体成员的意义上,不平等的应得是公平合理的。
其次,则是市场经济的运行的公平原则。我们几十年来的实践证明,缺乏市场机制,现代社会大生产不可能有应有的效率。市场经济体制作为资源配置体制,是在市场的动态运行过程中实现的。市场的健康有序的运行,必须遵循相应的公平的市场原则。它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一、给市场参与主体提供平等的竞争条件。易言之,任何一个进入市场经济活动的主体,在参与竞争时,都应一视同仁,任何靠政治特权的参与使自己取得市场竞争的优势者,都有损于市场经济的“自然”秩序。也就是说,竞争者处于同一起跑线上。这里所说的是起点的平等。同时,进入市场的所有主体,也都应是在公平的条件下进行公平的竞争,而不应有市场外部性的因素介入其中干扰市场中的正常经济活动。通过市场经济的公平竞争,优胜劣败,鼓励先进,鞭策后进,刺激效率,如果没有市场的公平或公正,也就无从达到市场所有的资源配置和高效率的社会作用。二、机会平等。即任何进入市场经济活动的主体,所得到的竞争机会,商业活动机会都是平等的。也就是说,市场不应给某些特殊主体某些特殊优厚的待遇与机会,从而破坏竞争机遇的平等性。换言之,市场机会只能是其活动主体自己去寻找,而不应以某种市场内外的权力的介入来打破这种平等性。这两者可说是市场经济活动的最基本的游戏规则。
(三)竞争与协作意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既是一种竞争经济,同时又是一种协作性经济。竞争意识与协作意识是市场经济的基本道德要求。竞争意识又可说是一种进取意识。首先,市场经济是一种竞争型的经济。前面提到,市场经济的高效率,在于市场经济公平规则的保障,但更重要的是来自于市场内在的竞争,市场经济运行是受价值规律作用支配的经济运行。在价值规律、供求关系的影响下,市场不断地更新产品,降低成本,生产越来越低廉的产品。而那些产品得不到更新,质量得不到提高的产品,就有被市场淘汰的危险,这就是我们所说的市场的淘汰机制。而这也就是我们所说的市场经济是竞争的原因所在,市场正是通过这种竞争机制,创造了市场经济的高效率,实现其优化性的资源配置。
竞争是市场机制的内在特质,优胜劣汰是市场机制的必然结果。因此,作为参入市场运行中的每一个主体,都必须具备进取意识和创新意识。那种不思进取,得过且过的庸人、懒汉思想,在这种市场经济的无情竞争中,必然会被淘汰出局。因此,市场机制的确立,首先是人们必须确立风险意识。这种风险意识,不仅是指作为法人的企业应当具有,而且是个人应当具有的。这是因为,市场竞争不仅要淘汰劣质者,而且要淘汰非市场需要者,如果不淘汰后者,就不可能实现资源的最佳配置,因而也就没有现代经济的效率。对产品的淘汰不仅意味着企业的生机,同时也意味着员工的生机问题。其次,市场经济不仅意味着经济交易的市场化,同时也意味着劳动力的市场化。因此,就业的机会不仅取决于外在的信息,更重要的是个人的素质。只有那些高素质、拥有高技能的人才,才可在市场的竞争中脱颖而出。在这个意义上,确立市场经济条件下的风险意识,对于企业而言,就必须对行业以及产品的发展未来应有战略性的前瞻考虑,同时也应有不断适应市场需要的新产品的开发。对于个人而言,应有积极进取的精神,加强自我的能力训练和适应市场竞争的风险意识。因此,市场的竞争与风险,恰恰是推动我国社会生产力以及人的素质提高的强大动因。
其次,竞争的规范意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是在社会主义国家的法令、政策以及道德规范的制约下的经济运行方式,因此,市场经济是一种法制经济,同时也应是一种道德经济。市场的竞争也应是一种有规范的竞争。换言之,竞争是以正当的手段进行的,如采取降低成本、提高产品质量、生产适应市场所需的产品、产销对路等等。而不是以不正当的手段进行竞争,如以假冒伪劣产品进行坑蒙拐骗,以及采取地方保护主义,保护落后等手段进行竞争,这不仅不能提高社会主义的生产力,而且直接损害消费者的利益,也是对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严重破坏。这样的做法,严重者都要受到法律的制裁,同时也应受到社会主义道德的谴责。
第三,竞争中的自卫意识。市场经济是以利益最大化为驱动力的经济运行模式。市场竞争中的违规行为不在于违规者不懂规则,而在于他们在自我的利益目标面前,把法律、法规以及道德良心抛在一边。因此,对于市场竞争,一方面应加强法制建设和道德建设,另一方面也应加强市场主体的自卫意识。参与市场经济活动的主体,必须善于运用法律武器,保护好自己的正当权利与利益,对于那些敢于犯规的竞争者,依据法律提出申诉,使他们得到应有的法律的制裁。这既是维护自我的权利与利益的需要,同时也是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需要。
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所有参与市场活动的主体都既是竞争对手,同时又是协作伙伴。竞争与协作是一对矛盾,但并不等于不可统一。竞争与协作是既对立又统一的关系。竞争中的协作,就是把竞争对手看成是伙伴关系,而不看成是敌对关系。前面也从契约关系的意义上谈到协作,这里主要从竞争对应的意义上讨论协作。首先我们看到,进入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的所有主体,只要是遵法守纪、进行公平交易的法人或自然人,都是社会主义财富的共同创造者,所有的努力都有益于人民幸福、国家繁荣昌盛。其次,任何竞争对手,一般而言,都是同一行业、同一领域里的对手,因而不可避免地有着共同探讨或共同研究开发的可能。也就是说,同行之间既是竞争关系,同时又是协作关系。在现代市场经济中,往往出于自我利益保护的考虑,而对于同行之间实行某种程度的信息保密。但这并不等于可以完全排除对于竞争对手的友谊帮助的可能。而这种友谊帮助可以从大局出发,也是从行业发展出发,做到优势互补。因此,协作需要一种道义精神,一种精神境界,同时,优势互补,强强联合,也是使自己在竞争中立于不败之地的需要。从整体来看,也是事业发展的需要。因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的任何竞争,都不是违规性的竞争,或为了自己取胜而不择手段地致对手于死地的竞争,它是类似于我们以往所说的“竞赛”。这种竞争行为与资本主义市场经济竞争中的尔虞我诈、大鱼吃小鱼,损人利己的行为有着本质的区别,它所体现的是社会主义道德精神。同时,竞争中的协作更进一步体现了社会主义道德的要求。
另外,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既然是利益驱动的经济活动,在这个意义上,它与任何市场经济都有共性的一面,因而不可避免地会发生为了自我的利益(利润)而违背道德、违反法纪的市场行为。同时,市场经济以金钱化的物质利益追求为中心,不可避免地会出现拜金主义、惟利是图以及极端利己主义等道德负面因素,听任这些道德负面因素的发展,必然会损害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健康运行。因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必须要受到主导性的社会主义道德的范导,加强道德调节,使它沿着社会主义方向运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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